借錢用于還賭債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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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常熟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判決,由被告蘇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錢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萬元。到了5月31日,蘇某非但不還錢,反而不再理會錢某發的微信。無奈之下,錢某持微信截屏打印件及銀行匯款憑證向法院提起訴訟。審理中,承辦法官向蘇某的父親調查。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萬元,依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錢某和蘇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記錄了雙方之間溝通借款及多次催討款項的經過,整套聊天記錄內容完整、借貸及催款表意清晰。因此,錢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訴訟證據之一可以被法院采信。那么借錢賴賬提供微信記錄獲法院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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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時,夫妻雙方關注的不僅是財產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往往還要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進行了結。雙方存在爭議的2萬元債務雖然是在婚后發生的,但卻是兩人分居期間,高飛為治療自身疾病借款形成的,李霞在主觀上并不存在借款的念頭,客觀上也從未分享過該筆借款帶來的利益,債權人李浩在借出該筆款項時也明確知道是高飛用于治病,也就是說這2萬元借款既不是為了夫妻共同利益,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應認定是高飛的個人債務,其要求李霞分擔該筆債務缺乏依據,故法院不應支持其該項訴訟請求。那么分居時借錢治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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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關案例幾年前,面對牛氣沖天的股市,張某瞞著妻子李某向朋友借款10萬用于炒股,并出具借條。2007年4月,張某和李某感情不和協議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得房產和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60%。在雙方協議期間,李某得知張某借錢炒股,就請人調查張某的存款、股票和保證金賬戶,發現存款和股票價值已經翻番。為此,李某要求分得張某全部股票收入所得。張某不同意,認為資金是自己所借,收益也應當歸自己。張某的借款行為雖然屬于個人借款,但是其投資股票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私自借錢炒股贏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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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用于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綜上所述,關于中小企業擔保法中對擔保機構的支持,主要包括給予按擔保額或再擔保額一定比例的業務補助,提供與銀行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差額部分的保費補助,加大對信用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支持,同時,規定了所有支持資金的額度在每年三千萬元以下。那么中小企業擔保法中對擔保機構的支持規定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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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為賭博產生的債務關系來說,一是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二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很多賭博的欠條是以借條作為掩護的,但實際上卻是賭債,借錢的人也是明知的,這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借貸關系不受法律支持和保護。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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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那么如果能證明所借錢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是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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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當中并沒有規定夫妻之間該不該借錢,這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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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老公借錢跑了妻子要償還嗎夫或妻一方欠債而另一方不知情,且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通常認為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老公借錢跑了妻子要償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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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那么房子被用于抵押借錢,還可以被執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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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領證后男方借錢用于婚禮是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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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一般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么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欠款要共同承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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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9、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那么夫妻共同財產用于消費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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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若通過現金交付借款,因沒有銀行轉賬憑證,最好有書面借條、欠條、還款計劃等證據,當然沒有銀行轉賬憑證的,需要證明借款已經交付給對方,所以這種情況下多數屬于借款金額不大的情形,若借款一百多萬,又沒銀行轉賬憑,法官很難支持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如果借錢的人承認有借錢的時候,而是現在沒有錢還或者是有錢不想還,在這個時候,就要求對方補充打一份借條,把借錢的事情固定下來,這樣以后要是打官司就有了證據,對方借款沒有借條又不還錢的最終合法的處理途徑就是到法院去打官司,在有證據的情況下,要及時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還錢。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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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前欠的債務結婚后算共同債務嗎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婚后借錢還婚前的債務算共同債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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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處對象的名義借錢不還,是不是詐騙要報警由警方通過調查取證去認定,3〉借時系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后確系用于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并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把處對象借錢的經歷詳細告訴警方,警方會根據你提供的信息判斷是不是詐騙行為,欠錢不還的后果如下:1、查封銀行賬戶,不僅是銀行賬戶,包括名下的支付寶、移動支付、微信支付等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也屬于法院可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產范圍。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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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時山盟海誓,要錢時六親不認,怎么快速要回欠款?
借錢投資失敗了,人跑了錢咋辦?我現在找不著個人呀,中間一分錢都沒有,當時沒有寫過憑證,其實這個事在法律上來講也比較簡單啊,其實就是屬于一個借貸不還的糾紛。目前來講的話,就當時你替他拿了七十五萬來進行投資啊。那現在來講的話就不還錢,就和投資沒有任何關系啊,無非就是他借你的錢來進行投資了,正常情況下啊,就是拿錢的話肯定是有欠條的。如果說能聯系上對方還好,那咱們的話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談判給對方來進行解決。那現在對方已經失聯了,那和解這條路是行不通了。那我們也只能是通過訴訟來進行解決這個事情,你就把這個欠錢不還這個事,咱們固定一下,拿著證據去法院起訴就好了啊。最早微信有過交流,微信上面有記錄,作為借款事實的一個證據,向法院提交起訴就可以了。
欠錢不還,這樣贏了官司拿回錢,明明知道對方有錢,但是就是拖著不還,那怎么起訴才能更有機會把錢拿回來嗎?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啊,有的欠款人非常讓人痛恨,他明明有錢,但就是不給你,而且去起訴,勝訴也拿不到錢,那這是為什么呢?因為對方明明知道你要起訴他了,就立馬轉移財產。那么怎么起訴才能要回錢呢?有2.1定要記住啊,第一,宜早不宜遲,當您發現苗頭不對的時候啊,你就要做好訴訟的準備了,盡快收集整理證據材料,就比如關于你們之間借款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相關證人等等,因為證據鏈越強,你的證據效力就越大,更容易獲得法官的支持。怎么判斷苗頭不對呢?那比如說對方連續不斷的向各種人去借錢,說明對方償還能。
利益已經出現了問題,這個是很明顯的一個預兆啊。第二就是申請財產保全,通過各種方式尋找他的財產線索,起訴的同式申請財產保全,那重點來了,您一定要做到起訴和申請財產保全兩個動作同時進行,把你查到的財產線索和他的銀行賬號全部查封凍結,這么做當他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和傳票時,他想轉移自己的財產呢,已經晚了,這樣做到你就勝券在握了,您聽明白了嗎?欠債就必須要還,關注張律師,幫你要回每一筆欠款。
做建設工程的掛靠老板們經翅遇到這幾種法律問題,今天啊,我就以從業18年以來工程老板們最關心的問題給大家歸納整理出來啊。這10種常見的法律風險,特別是最后的三個,絕對是工程們老板們的痛點。看看你有沒有也遇到過這種情況,第一,合同不簽就進場,最終利益沒保障。第二,輕信中間介紹人,錢財被騙不見人,第三,合伙糾紛很常見,錢還沒賺內不亂,第4,簽證變更不留意結算,甲方不認人,第5,工人施工沒保險,工傷自己來賠錢,第6,單獨扯皮拖工期,甲方索賠找自己,第7,掛靠單位錢被動,款項不能自已用,第8,甲方倒閉,項目停,借錢墊資傷不起,第9,掛靠單位已跑路,業主有錢不支持。第10,催討維權成本高,官司贏了收不到,現實中遇到這些問題應該怎么辦呢?
習主任在接下來的視頻中會慢慢跟各位分享我在實踐過程當中的一些建議,關注習主任,有事不求人。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離婚后沒有分居,孩子由雙方共同撫養,分居后主張該期間的撫養費,法院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