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省級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自身發展規劃。其中,成立三年以內的保險公司設立省級分公司,如與該公司成立時提交的發展規劃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類,且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于B類
三、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四、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五、不存在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六、已設立的省級分公司運轉正常,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省級分公司市場退出情形,且有符合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