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統籌費用是什么意思?



醫療統籌,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后的其余部分,其中還有財政補貼;社會捐助;銀行利息;滯納金等額外收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于全體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統一調劑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參保職工發生的醫藥費、手術費、護理費、基本檢查費等。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都不得挪用。醫保統籌相當于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報銷醫療費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于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1、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2、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3、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