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醫療費用的計算有什么標準

導讀:
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拒絕預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制致害人預付醫療費。(二)醫療費的概念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那么交通事故醫療費用的計算有什么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拒絕預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制致害人預付醫療費。(二)醫療費的概念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關于交通事故醫療費用的計算有什么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醫療費用的計算有什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所謂必須解釋上應當以合理支付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況下花費的醫療費構成合理為事實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范疇內。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樣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療收費單據。交通事故結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由醫院的醫生來證明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根據醫院診療的一般情況醫療費主要由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幾項費用構成。
其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責任人可以在結案前以及結案時預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確需治療時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拒絕預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制致害人預付醫療費。
(二)醫療費的概念
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醫療費可以為住院醫療費也可以為門診醫療費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傷殘人員以及搶救傷重死亡人員。醫療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顯而易見的后果體現了對受害人身體權和健康權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于醫療費的規定
1.民法典
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1項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3.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38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人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19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后若是受害人進行了醫療活動可依照相關法律要求責任人進行部分或者全部的承擔而不是僅僅自己一力承擔造成自身合法權益受損。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