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行政復議的事項是什么?



1、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4、 同一行政復議申請,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同一主體、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5、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