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要約后可以撤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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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于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意大利民法典第1328條規定:“承諾得被撤回,但撤回的通知要在承諾之前送達要約人。而大½法認為,如同撤回要約一樣,受要約人應當有權決定承諾。《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2條規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通則解釋說,對于承諾的撤回,規定了與要約的撤回相同的原則,即受要約人可以改變其想法并撤回承諾。合同法采納了大½法與國際公約的規定。那么合同法第27條:撤回承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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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在所要了解的問題是這已經發出去的合同要約還能否撤回?合作之前將合同要約發給當事人是一種期望合作的主動意向,將自己一方的條件展示給對方期望能夠被對方接受。目的就是為了將合作的合同順利的簽署。最關鍵的是看這個合同的要約是否已經到達了自己想要合作的客戶手中。那么這個要約還沒有真正的生效,是可以進行撤回的。根據合同法只要這份要約還沒到,或者要約也到了也接到了發出要約之人的撤回通知,都是在被支持的范圍的。這個時間正好卡在了要約還沒有具有法律效力之前,對于客戶是沒有產生什么不良影響的。否則一旦要約具有了法律效力就要進行要約撤銷了。那么合同要約已發出可不可以撤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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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約撤回怎么處理要約撤回代表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后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承諾的權利。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準備工作。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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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要約作為表達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已經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此情況下,如果受要約人表示接受此要約,則雙方達成了訂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要約生效,要約人即受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才生效。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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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諾撤回怎么處理承諾撤回合同歸于無效。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生效前有權取消承諾。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后并且在承諾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為將承諾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再撒回承諾。根據到達主義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后可以將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時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承諾期限承諾期限是完成承諾的有效期間。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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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雙方來講,要約的形式是很重要的,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可以撤銷,但是得符合一定的條件,應對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下面看下大律網專業律師整理的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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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可撤回的要約違約怎么處理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撤回的要約違約的違約方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已經成立合同的同按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準備工作。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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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再撒回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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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須具有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其外在表現形式為要約人主動要求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要約的內容中應當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承諾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為了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保護要約人的利益,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因要約的撤銷往往不利于受要約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被允許,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那么合同要約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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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要約和要約邀請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那么要約和要約邀請和承諾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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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合同有不同的方式,當事人可以發出要約,受要約收到要約后,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如果承諾生效后,合同就會成立,那么民法典中撤回要約后還能不能訂立合同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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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超市價簽是要約邀請。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五)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六)要約是要約人向特定的對象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方向明確的另一方的合同表示,受要約人回復同意或者是承諾,即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則是針對不特定的任何人,希望有人能對自己發出要約,然后回復成立合同。那么超市是要約邀請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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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撤回承諾的通知晚于承諾到達怎么辦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不能撤回承諾。可以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承諾生效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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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3,提出交易條件或提出交易條件保障的要約邀請,可以構成法律行為。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那么合同法要約邀請定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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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約的撤回、撤銷上海法律網提示,要約可以撤回。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那么要約的撤回、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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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上訴的案件,法院發回重審了,案件取得階段性的勝利!
離婚糾紛中引發的民間借貸,通過一審、二審,我方上訴后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我方再次扳回一局??,上月底到現在已經有兩個案件成功的發回重審,這樣的結果比維持原判決又多了成功的機會,這一切的努力都來自于我們資深的周律師帶領下的成果??。
車禍死亡,家屬對責任劃分不認可,復核成功率有多大? 2023年3月某日凌晨3點多,在北京市某條高速上發生了一起悲劇。 老王正駕駛著貨車為東家送貨,在行駛過程中沒想到一下子和前面一輛重型貨車相撞! 由于是高速路,車輛行駛速度較快,兩車猛烈相撞使老王所駕駛的貨車嚴重毀損! 七零八落的車輛零件散落一地,都看不出貨車原本的樣子了,更嚴重的是老王當場就被車禍奪去了生命。 隨著交警不斷深入處理,逐步查明了對方司機的后方反光涂裝不合格、車輛超載等問題,但仍沒拗過追尾這條“大腿”,給老王定了個主要責任。 拿到事故認定書的那一刻,老王的家人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 老王作為家里頂梁柱般的存在,上有70多歲的老母親體弱多病,需要全程照顧;下有3個子女,尚未成家立業;妻子也年過半百,無經濟收入。 面對一家之主的老王生命戛然而止,一家人這些天都在淚水中度過。 在悲痛之余,讓一家人更心急如焚的是對主責不認可,怎么申請復核更改責任的問題。 他們一無顯赫的家世背景、二無廣泛的人脈資源,打聽來打聽去也只限于親戚朋友的七言八語,也沒有得出個所以然來。 復核申請的時間很短,按以往的經驗來看復核成功的難度非常大! 一家人商量后認為,眼下最緊急的是找一家專業的律所來處理,才有可能得到想要的結果! 于是找到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希望幫他們提請復核,查清事實爭取責任。 02 律師專業復核 成功更改責任 元甲律師團隊介入后,協助家屬一同梳理事故情況及復核思路,在蛛絲馬跡中有了重大發現: 對方在詢問談話中有明確表示過其車輛出現故障,而這一事實卻并未被交警在認定書上寫明。 元甲辦案人員抓緊短暫的復核時間向警方申請查閱卷宗,明確了對方的貨車型號及筆錄中記載的自認車輛發生故障的情況。 “高速路上、發生故障、正規貨車......”種種跡象在專業的元甲交通辦案團隊眼下串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高速上有不得低于60km/h的最低限速,以及更為嚴格的車輛故障處理規范,而且目前正規的重型半掛車都統一裝配了北斗車輛行駛數據記錄儀記錄行駛速度。 元甲團隊以此為切入點,強調對方車輛發生故障后處理不當,在高速路上低于最低限速行駛增添其他車輛行車風險的重要原因,向復核機關提請了復核。 在元甲律師的專業處理和不懈努力下,終于迎來了好消息! 復核成功改變責任比例,從認定老王為主責,到以原交警隊部分事實未認定為由發回重新認定,成功改判為雙方同等責任! 03 案件亮點 抓住目前正規貨車統一安裝北斗監控系統的新形勢讓對方車速情況有跡可循,以高速路上行駛的特殊規定為切入明確對方被遺漏的嚴重違法事實。 04 辦案感悟 俯瞰事件的全貌,并鎖定可能通行的道路,這是辦案人員久經鍛煉后才能掌握的能力。 尋求擁有這份能力的專業人士來代理案件,才能穿透困境中的陰霾,通向澄澈透亮的未來。堅持不懈,據理力爭,才有峰回路轉,柳暗花明。 在交通事故的復核中,上級復核機關受理復核后僅對復核提出的異議及事故卷宗進行書面審核,如復核者未能剖析出事故認定中的錯誤,則大概率會收到一份維持的結論。 事故認定經過專業人員的分析后,有的放矢地提出復核,并匹配相關證據,才有可能削尖了腦袋,成為復核成功的那10%!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遺囑人立了多份遺囑,最后應該以哪份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普法講堂 立遺囑之后感到后悔了,可以將遺囑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也可以只對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變更,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還可以立一份新的遺囑,使舊的遺囑自動失效。立有數份遺囑,均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立的那份遺囑內容為準。《民法典》取消了之前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的法律規定。公證遺囑具有與其他形式的遺囑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