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什么條件可以取保候審



逮捕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1、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2、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處于孕期或哺乳期,或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且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