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下發逮捕判刑多久

導讀:
對于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機以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經審查,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逮捕決定,由公安機關將嫌疑人移送到看守所羈押,那么刑事訴訟法下發逮捕判刑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刑事訴訟法下發逮捕判刑多久
對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決定后,什么時候減刑,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逮捕后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程序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也有兩種情況:
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長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對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應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同意,才能決定逮捕。對于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