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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么說不能加女方的名字?
1、房管局不會給你加名。加名需要去房管局辦理,但是因為房子有貸款被銀行抵押,不是正式的不動產登記證而是他項權證,房管局在未經銀行同意的情況下,不可能擅自給你加名,因為購房者不是房子的獨立產權人,加名需要征得兩方一致同意才行。
2、銀行不可能同意加名。辦理房屋貸款有一整套比較規范的流程,需要經過嚴謹把關、層層審核、逐級報批以后才能放貸。如果還貸期間隨意加名,所有程序、手續都必須重新進行,同時需要加名的一方也符合貸款條件才行。變更一套或許可以,變更千萬、上億套房產怎么可能?銀行承擔不了那么大的工作量。
因此,雖然題主的心情是好的,但是想在有貸款的房屋產權證上加名非常困難,只存在理論上的可行性。
二,婚后有貸款的房屋不加另一方名字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合法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后用于還貸部分的支出,除非購房一方有證據證明還貸支出是來自于婚前財產支出,否則就屬于夫妻共同收入部分的支出,無法改變夫妻共同還貸的事實。
然而真正想證明婚后還貸支出是來自于購房一方婚前財產支出是很困難的,需要婚前以書面約定的方式確認購房一方另有婚前財產(并且有穩定收益)才行,購房一方的婚后收入還要有充分的證明是用于家庭生活才可。
因此,有貸款的房子婚后想要加另一方的名字,除特殊情況外基本沒有可能,要加名也只有等到貸款還清,拿到正式不動產登記證書才行;加名與不加名都改變不了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個人理解,歡迎有不同意見的網友參與討論)。
大家好,我是#活出不凡的自己#,很高興能夠回答這個問題。
現在是男多女少的時代,關于結婚女方有優先選擇權,男方有房有車,才能在婚戀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目前中國房價很高,一般是男方父母付出半輩子的心血才能在城市付得起首付,然后由男女雙方共同還貸。
對于男方來說,一般是不愿意加女方名字的,因為一旦加女方名字,房子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女方可以分房子一半財產份額。如果男方意外身亡,房子作為遺產,其中的一半是女方個人財產,剩下的一半女方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然可以分得一部分。
我有一個朋友,婚前父母花了大半輩子的心血在一個二線城市幫男方付了房子的首付,由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男方就是不愿意加女方的名字,女方也用男方給的彩禮在一個五線城市買了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然后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女方也不愿意加男方的名字。
對于女方來說,當然是希望男方把自己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畢竟那是對自身的一個保障。因為如果房產證上不加女方的名字,房子的產權歸男方所有,但是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房子增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離婚,共同還貸的部分和增值的部分一人一半,房子首付的部分及增值的部分屬于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是不能要求分割的。倘若男方意外身亡,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增值的部分有一半屬于妻子個人財產,房子其他的部分作為男方的遺產,由女方、孩子、男方父母公平受償,倘若有四個繼承人,每個人分四分之一。
每個人結婚的時候都沒有想過離婚,都想一起白頭偕老,但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現在離婚率也是舉高不下,在一些一線城市,離婚率比結婚率還高,所以很多男方不愿意在房子上加女方的名字,但是很多女方答應結婚的前提就是房子上加自己的名字,否則免談,畢竟女方在婚戀市場上處于強勢的地位,所以一般情況下,男方最后還是會同意在房子上加女方的名字。
總結:房子是一個高價值物,男方婚前付的房子首付,然后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男方一般不想在房子上加女方的名字,怕賠了夫人又折兵,女方肯定想加上自己的名字,畢竟是對自身的保障。房產證加女方名字,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基于房子的全部;房產證不加女方名字,房子產權歸男方所有,但是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增值的部分依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并登記在男方名下,這房子的產權沒有任何爭議,就是屬于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是婚后共同歸還貸款,不將女方名字加上婚后共同還款及增值部分女方也有權要求分割。
01
房屋屬于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要件
不動產的物權對抗,是以登記公示為要件。比如,一套房子你雖然住在里面,但不能證明你就是房子的主人,你有可能是租的房子,也有可能是走親友暫時居住在里面。
所以,確定房屋產權的唯一方式,就是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的登記是誰的名字,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產權。所以,如果沒有在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房屋沒有共同所有人,其產權就是婚前個人財產。
所以,對于婚后的房屋共同還款,要么及時加個名字,要么私下簽訂一份還款協議對還款事項作出約定。
02
雖然沒有加女方名字,女方并非就失去了共同還款部分的財產
房子歸誰是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這是產權登記的對抗形式,但這并不能排除房屋中其他人為此付出的努力。
女方在婚后共同還款,還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是享有分割的。其實夫妻關系也是一個平等的合同關系,基于雙方自愿,平等,協商最后結為夫妻,所以夫妻的行為需要遵守合同的原則,同時與此產生的糾紛也可以適用合同糾紛的理念來理解。
在合同上無效合同都存在各自返還的問題,而在夫妻關系中也一樣,自己付出的永遠還是自己的,只要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共同還款就行,在夫妻關系中只要排除有婚內財產協議就行。
當然,如果加名的話,沒有約定份額的話,這套房子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時就一人享有一半的價值。
03
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最好的方式是簽訂一份婚內財產協議
不管在婚姻中處于何種角色,如果想婚姻顯得更加平等,或者少些因為財產而發生的糾紛,可以嘗試婚內財產協議的簽訂,可以約定婚內財產各自所有,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或者約定婚內那些財產如何分配和所有份額的問題。
當然,還可以在婚姻財產協議上約定關于夫妻感情忠誠的問題,比如約定夫妻雙方必須相互忠實,如一方有外遇等行為,需放棄婚內全部財產,或者主動補償對方多少財產。這些約定是在自愿的原則下作出的,是有效的。
結語
婚姻財產分割是個技術活,夫妻雙方除了平時要以坦誠的溝通,或者把財產的事放在明面上協商解決外,同時也要注意收集夫妻借款,夫妻共同投資等的證據,避免有感情糾紛后因為沒有證據而喪失許多財產。
簡單陳述如下:
1、根本加不上名字,因為貸款沒有還完,因此加不上;
2、婚后共同還款,離婚時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認定此房屋歸婚前產權登記一方,債務也和女方無關,婚后共同還款部分以及相對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女方可以要求分割。
謝謝邀請回答。可以不加女方名字。不加名字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但婚后還貸款部分及房屋升值部分女方可以分割
婚前首付買房的,婚前部分屬于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是一人一半,相應的增值利益也是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婚前房產轉變為共同財產需要贈與,贈予有任意撤銷權,在登記后贈予才不能人已撤銷,否則即便寫了合同,也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因此,就房屋來說,婚后要將個人財產轉變為共同財產,需要加名,加名后贈予已經完成,不能撤銷。加名后房屋就是共同財產,不加名的話只就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加名字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另外就算結了婚也是加不了女方名字的。
為什么加不了名字?
因為只支付了首付,房子是抵押給銀行的,一般來說,有抵押的房子是不能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的,也就是說有抵押是不能加名字的。
如果想要加名字,必須先解除抵押狀態,而解除抵押需要銀行同意,對于銀行來說,貸款人未還清房貸下,是不會解除抵押的,否則出了什么麻煩就需要銀行自己承擔了。因為加名字需要變更借款人,債權債務也會變更,對于銀行來說,肯定是不愿意承擔這種風險的。
因此男方在婚前支付首付后,想要在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一般來說可能性不大。
為什么婚后還貸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且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該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向另一方進行補償。
通過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雙方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哪怕最后雙方離婚了,那么男方應當對女方進行補償,該補償不僅涉及以夫妻共同財產實際支付的部分貸款,還應包括該部分貸款所對應的增值部分。
首先,男方婚前個人買房且僅登記在自己名下,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加不加女方名字與是否共同還貸沒有關系。如果加了女方名字,就是將房產的一半贈與女方了,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一旦離婚,房子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不加女方名字,則房子仍然是男方個人財產,婚后(即領結婚證后)所償還的貸款屬于共同財產,一旦離婚,房子歸男方所有,但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該部分相應升值部分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所以,回歸你的問題,婚后共同還貸與加不加名沒有關系,不加名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頭條問答里終于看到一個男的問這個問題了,男人就是買了房子還不夠,女人還想在不動產證上加名字,這女人現在都是怎么了?
放心題主,就是你婚后共同還貸,在銀行貸款未還清之前你的老婆名字就是你想把她名字加到不動產證上也加不上去!為什么加不上去?詳情讓你老婆去咨詢你貸款的銀行。
那么婚后共同還款不加名字這房子就不屬于共同財產。屬于共同財產范圍的僅是你和你老婆的部分還款。
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還貸。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房產判決歸男方所有,女方可以就夫妻共同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主張補償。所以,夫妻共同的部分僅限于共同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其他部分的房價值則屬于男方所有。若是房產加名,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這個時候是整套房產的共有而不僅僅只是在共同還貸部分,可以直接要求分割房產價值一半。
總體來說,房產加名的話,女方在離婚時能夠分割和獲得的補償利益更多。但是,因為房產存在抵押,沒有那么容易實現加名。若是無法加名,雙方可以通過夫妻財產協議約定或贈與協議等形式對房產的歸屬進行進行說明。若是采用贈與形式,應當通過公證形式,否則男方在過戶前享有任意撤銷贈與權利。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經常會問到的問題之一。我很負責任的告訴你:婚前男方買房,婚后二人共同還貸,如果加了女方名字,沒有說到,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一人一半。如果沒有加女方名字,法院會將房屋判給男方,但是呢,屬于二人共同還貸那部分的財產可以依法分割。接下來我會根據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案例來為您釋疑
首先,男方婚前買房,婚后男方將房屋加入了女方的名字,這個就很簡單了,就屬于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有一天離婚了,女方可以房屋的一半價值。比如張三結婚前在某小區用自己的積蓄交了首付款,買了一間房,后來與李四相識結婚,李四要求張三將該房屋加上自己的名字,張三無奈之下照做了,后來二人婚后一年離婚,張三后悔不已,但是為時已晚,房屋被女方分去了一半。這就是現實。但是吧,假如男方婚前買的房屋設定了他項權利,比如抵押,這時候很難加上女方的名字的,此時如題,你想得到房屋一半的話,你二人可以做個協議,對房屋的所有權進行約定,以防萬一。
其次,假如男方婚前買房,婚后沒有寫女方名字,而是二人共同還貸了,記住哈,是共同還貸。這種情況假如訴訟離婚,法院判決的話,房屋還是給男方,女方只能分共同還貸的那部分財產,是得不到房屋的,更談不上一半一半。比如張三用自己的積蓄交了首付買了間房屋,后跟李四結婚,李四要求張三加名,張三不同意,李四扭不過張三,就拉到了,但是跟張三一起償還房貸了,過了幾年,張三李四離婚了,李四主張分割房屋,法院沒有支持,卻判決房屋歸張三所有,只分割二人的還貸期間的房屋財產部分。這就告訴我們,一方婚前買房,婚后沒加名,二人共同還貸,離婚后,房屋還是買房那一方的。
最后,綜上所述,婚前買房,婚后加名,離婚分割,一人一半。婚前買房,婚后不加,離婚分割,割的只有共同還貸部分,房屋最終還是會買房人所有。
首先,婚后共同還貸要加女方名字嗎?
實際上這個問題不算法律問題,但是依然可以給你建議,告知你加或者不加名字的區別之后,你來自己做決定。
第一種情況,男方婚前首付買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在這種情況下,男方毫無疑問的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女方呢?
再細致一些,我們來說正常情況下,女方雖無法得到該房屋所有權,但是在不出賣的情況下,女方其實實際上享有的權利和男方一致,占有、使用都沒有任何限制,如果出賣的話,因為沒有離婚正常賣房所得在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屬于購置更大房屋,所以就變成了共同財產,或者是家庭出現危機,我相信那會也不需要討論共同財產的問題。
非正常情況下,即婚后還貸一段時間后離婚了,那么在這個時候,男方還是享有所有權的,但是法律依然會保護女方的合法權利,即女方享有在自己還貸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的補償請求權,根據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明確規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與首付房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有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其次,我們回答第二個問題,不加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其實細心的朋友基本上也已經從上一段中看出答案了,答案就是不加名字那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僅是男方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物權設立、變更等效力以登記為準,也就是說登記在誰的名下,記載了單獨所有那就是單獨所有,跟另一方是否還貸沒什么關系,還貸方只享有債權請求權而無法得到物權。
這就是物權法定的含義。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該房產是男方婚前支付首付購買,并且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婚后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該房屋的產權應為男方一人所有,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婚后共同還貸及所對應的增值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離婚,男方需要給女方這部分一半的補償。
至于婚后還貸,要不要加女方的名字?這主要由男方來決定。如果加上女方的名字,那房屋的產權則變為男女雙方共同所有。如果雙方離婚,女方是可以要求分割一半房屋產權價值的,甚至女方都可以要求將房屋歸其所有,而給男方一半兒對價。所以這是兩種性質。
如果不加名字,按照上面的法律規定,該房產為男方一人的個人財產,女方無權要求將房屋產權歸自己所有,而只能要求共同還貸及對應增值部分的一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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