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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關于遺產稅,中國目前無征收; 美國45%,聽說有美國議員提議降低或不征,受到大多數美國富人反對。此素質比中國貪婪噴子還是杠杠的。
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遺產稅有助于加強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開征遺產稅已列入中國稅制改革的議事日程。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后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征收遺產稅,對于適當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系在一起設立和征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父母去世獨生子女無法繼承全部遺產的說法危言聳聽,屬于極端個案!
其實從法律角度講,關于繼承權的規定,這幾十年來沒什么變化,一直以來當被繼承人去世后,遺產繼承的大原則都是這樣的:
1、有遺囑優先按遺囑繼承。
正常情況下,父母都會把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如果有多個人子女,還可能存在遺囑中分配有多有少的問題,只有一個獨生子女,正常確實就是給這個子女。但是,假如父母在立遺囑時把財產處分給了其他人呢?
比如獨生子女的父母離異或喪偶后再婚,想把財產給當時的配偶;
比如獨生子女與父母關系不好,父母可以把財產留給其他親屬、朋友、保姆,甚至捐給慈善機構。
不管怎么說,有遺囑優先按遺囑處理,這本來也不代表遺產肯定歸獨生子女。
2、無遺囑按法定繼承。
無遺囑按法定繼承時是按順序分配的,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就在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分配。
獨生子女肯定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的,但是一直以來獨生子女都不是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按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就不用說了,顯然,真發生繼承的情況,按法律規定從來都不是所有遺產全歸獨生子女,死者的父母和配偶,一直以來都是同獨生子女擁有同樣繼承權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那么為什么那么多人會形成獨生子女應該獨得父母遺產的概念呢?
首先,正常情況下,國人不習慣留遺囑,通常是按法定繼承來處分遺產的。在法定繼承中,雖然除了子女以外,配偶和死者的父母也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但是現實中,很多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可能早于父母一輩去世,如果他們他們先于父母一代去世,在繼承時這不存在同孫子女一代分配遺產的問題了。即不他們在世,大部分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也不會同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爭遺產,很多都會放棄繼承要求。
另外就剩下配偶了,配偶通常就是獨生子女的父母之一,通常也不會同自己的子女爭遺產,當一方去世時,要么直接把遺產給子女,要么先由在世一方取得,然后將來再全給子女。不管哪種方法,大多數情況下,獨生子女事實上是取得了父母的全部遺產。
幾十年來法律沒有任何變化,為什么現在這個說法反而流行起來了呢?
一是現在人們的財產和原來相比,確實越來越多,尤其是房產價值越來越高,家庭情況如果沒有特殊變化,財產還是歸獨生子女,一旦發生異變,就可能出現變數,主要變數有兩個:
1、父母一代離異或喪偶后再婚的多了。
這種情況下,多了一個與獨生子女無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自然就多了一個主張分割的繼承人,也多了發生糾紛的可能性。
2、當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一代在世時,可能不愿意放棄繼承了!
其實爺爺奶奶一代晚于父母一代去世的情況不多,但總是有的。但以前人們掌握的財產較少,很少有爺爺奶奶一代找孫子女一代要求分遺產的。但是現在人們的財產,尤其是房產價值太高了。當父母去世后,雖然他們的子女是獨生子女,但父母是有兄弟姐妹的,即使爺爺奶奶一代本人不想與孫子女爭遺產,他們有些在世的子女可能也會因為贍養問題等各種問題給老人做工作要他們去爭。
當然,還是那句話,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全部遺產的情況,在現實中還是屬于少數!
如果想獨生子女繼承父母全部遺產 有個辦法不知道可行不可行 生前父母與自己的獨生子女簽訂一張欠款借條(保險的情況下每年簽訂一次 欠款金額大于父母實際資產) 那么萬一父母不幸去世 父母的財產將首先抵債 這樣就保全了獨生子女順利接手父母財產
在前兩天的一個問答中,我回答了差不多的一個答案,如下:
關于獨生子女不能全額繼承父母房產的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的說明。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十四條規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在繼承順序上配偶、子女和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父母是優先的,但他們之間的繼承順序無明文規定。
而且從司法解釋上,對于“第一順序”這一概念我沒見過明確的解讀。但從中國語言文字的理解上,“第一順序”可以理解為是第一順次的排列,即是繼承的先后;如果理解為第一順次的序列,即是第一組,即權利相等,而這種權利關系從倫理學、法學意義和其邏輯的嚴密性角度而言,"組"中的相應元素的權利和義務在客觀上根本是不可能相等的。
基于此,在“順序”定義的前提下,那么繼承權,只能是先全部由配偶繼承;沒有配偶或離婚單身只有子女的,只能由子女全部繼承;沒有配偶或離婚單身也沒有子女的,全部由死者父母繼承。
死者父母生活困難,死者的獨生子女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對生活困難的死者父母行使監護人責任和義務。
如獨生子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么這種監護人責任和義務則應該進行反轉,但對遺產的支配權,需等獨生子女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為止,其間,死者父母對死者遺產應該履行法律意義上支配辦法,即死者父母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和獨生子生活的保障及其教育發展費用。
對于子女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擔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須從法律層面確認其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對其父母的遺產進行法律意義上的支配辦法,至直獨生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須對遺產進行歸還,獨生子女有代位贍養祖父母的責任和義務。
另外,關于《繼承法》第十三條的司法釋義所說,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種份額的均等,是指數量份額的均等還是機會份額的均等,亦或是其它的什么意義上份額的均等,均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因此第十三條在第十一條分配順序原則的基礎和前提之上,進行了遺產的分配只能理解為法律上權利分額的均等。這和多數人認為的僅是數量份額的均等是有出入的。
現在凡是支持“父母去世,獨生子女可能無法繼承全部遺產”的說法,都是將這個法律行為建立在混淆“順序”和“組”的概念基礎之上,是錯誤的。現在法律界上很多都在混淆這兩個概念,而且在一些司法實踐上,也在這個問題進行了混淆性判決。
至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捋清這些關系后,再談第二順序繼承吧,因為本文要求回答的不涉及第二順序繼承權的問題,所以就不說七大姑八大姨的事了。
因此,獨生子女繼承父母全部財產是理所應當、法所應當的,否則,就是很荒唐的。
對于遺產稅如何征收2017年的最新規定如下? 1、公證繼承: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若房屋所有權人不在了,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辦理房屋繼承公證; 2、繳納公證費2%: 房屋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帶著身份證明、戶口本、房權證、死亡證明等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公證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后按規定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實調查,對所有法定繼承人逐一問訊筆錄,記錄在案,委托評估公司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確認無誤后,根據上述證言、證據等出具公證書; 領取公證書,繳納公證費2%; 3、房權變更 繼承人帶著身份證明、房權證和公證書到房管部門申請繼承變更申請,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審批、出證; 手續費每平方1元,登記費80元,領取房權證; 4、對外售房過戶 和買方一起準備好過戶材料,按程序測繪、評估,繳納稅費; 5、繳納個稅及其他稅 在稅務部門契稅窗口,申請繳納契稅,契稅按評估額1%-3%繳納,買方繳納; 在稅務部門營業稅窗口,申請繳納(或減免)營業稅,按5.6%繳納(減免),賣方繳納; 在稅務部門營業稅窗口,申請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稅按全額20%繳納,賣方繳納; 國家按全額20%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就是所說的房屋遺產稅; 6、房管部門繳費 到房管部門受理窗口申請房權證交易過戶,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審批、出證,繳納交易費、登記費(工本費)、工本印花稅5元,領取房權證。
除了婚姻法,中國還有一部繼承法。獨生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要看獨生子女父母死亡時,獨生子女父母的父母是否健在,如健在獨生子女父母的父母可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財產。如獨生子女的父親死亡,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一半由死者的配偶丶子女和父母共同繼承,如獨生子女的父親死亡時,獨生子女的父親的父母已經死亡,那么獨生子女的父親的父母沒有繼承權,當然也不存在什么叔伯姑的繼承權。叔伯姑只能繼承其父母的財產。有時在車禍現場確定誰先死,誰后死,對財產的繼承有很大關係。
肯定是不公平的,我身邊有個朋友他爸突發心梗去世了,就想把房子過戶到她媽媽名下,去打聽結果說必須七大姑八大姨都簽不要房子的證明才可以過戶,否則不可以!包括爺爺奶奶都要簽!這種事肯定是不公平的,當初買房子的時候借錢貸款他們不幫忙還,憑什么過戶的時候他們還有份!家里萬一有個心眼不好的,這房子就不能完全到她家手里!
首先,現實情況是,父母同時去世的情況很少,所以在父母一方健在的情況下,就要做好準備。
為了更好舉例,我們假設父親死亡,母親健在。
1.父母一方健在,另一方死亡,那么共有財產就會分割。
一方拿到屬于自己的一半財產,死亡一方的另一半財產就會走繼承程序,留給繼承人。
注意這里分割的是共有財產,并不是所有的財產。
有些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例如,父母雙方明確約定了,房產、股份等為個人財產,如果他去世,那么這個財產就要進行繼承,不分割。
我們假設父母共有一套房,父親沒有私底下的個人財產(有的話損失更加慘重),那么母親這時候分到半套房子,剩下的半套進行繼承分配。
2.第二步,死亡一方財產的遺囑繼承。
死亡一方的財產,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去世的父親,有分配自己財產的權利,他有權指定誰繼承,繼承多少,怎么繼承。
所以,想要省去麻煩,父母在世的時候就去立遺囑,并且做好公證即可。
這里要說明的是,不是非得走公證遺囑這條路(雖然最有權威),也可以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有最好),即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類似還有錄音遺囑,代書遺囑,不再復述。
可見,遺囑方式不止一種。
就效力來講,公證遺囑最有效力,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可以自書遺囑。病危情況下,還找到見證人還可以口頭遺囑。
所以,緊急時刻,可以找到見證人(沒有繼承利害關系),做口頭遺囑。
3.第三步,沒有遺囑,就進行法定繼承。
這時候法定繼承的財產,就是剛剛舉例的父親的那半套房。
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也就是說,第一順序的那幾個人,繼承權利一樣,大家公平分配。
第二順序繼承人在這是屬于預備隊,暫時沒有繼承的權利。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的情況下,才可以繼承。
例如,有父親去世,母親在世還有,一個老奶奶。這份繼承的財產就一分為三,自己,母親,奶奶,大家各拿這份財產的三分之一。
所以這時候,到自己手里的,只有父親半套房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六分之一套房。
注意了,這時候要小心三姑六婆能拿到自己家里的財產。這個財產其實大多就是從奶奶那份財產流失出去的。
4.補救措施。
到了這時候,自己手里的財產,只有1/6套房;母親有1/2+1/6=2/3套房;奶奶有1/6套房。
這時候,趕緊去做補救措施吧,要補救的,就是母親的房產歸屬遺囑,還有奶奶那份房產歸屬的遺囑。
像剛剛說的,一定要訂立遺囑,才能保證自己的財產權益。
如果此時,一旦母親去世,那么外公外婆就會有繼承母親財產的權利;
如果此時,奶奶去世,那么,自己是沒有繼承權的,有繼承權的,是叔叔伯伯,大小姑姑。
如果親屬關系好,可以寫一份放棄遺囑繼承的說明,也不失為一種方法。
此為標題黨。獨生子女怎么可能無法繼承遺產?只是可能不能完全繼承罷了。根據《繼承法》,父母去逝后,仍健在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都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另外,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均有繼承權。
主要是標題誤導別人,一般來說父母財產當然留給子女,正確說法應該是夫妻去世財產怎樣分,根據中國法律,當事人去世后,父母子女都是第一繼承人,都有權利獲得遺產,很多人提到債務,債務是從遺產中剃除,死亡人的父母和子女都不用承擔,債務超過遺產,任何人都不用承擔債務,那個新聞報道更是誤導,叔伯不是以自己名義爭財產,是以死亡人的父母名義也就是獨生子女的奶奶的名義,雙方都有繼承權,子女死了父母,難道奶奶不是死了兒子嗎?請大家理性看待這個事情。
一、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所以并不是你所有的親戚都有權繼承遺產的
二、生前即便立了遺囑未公證也視為無效,該說法是錯的,遺囑無效的情形有: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3)被診斷為癡呆癥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即便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如果遺囑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A、遺囑人立遺囑時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B、偽造的遺囑;C、被篡改的遺囑內容。這幾種的根本之處在于它違背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3、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
基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而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先于被繼承人而死亡的。
4、遺囑內容涉及被處分過的財產
5、遺囑內容涉及無權處分的財產
6、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我國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遺囑無效。
7、他人書寫自己簽名的遺囑無效
8、特定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法律規定,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9、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失效
因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因此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現象并不少見,多份遺囑如果內容存在沖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一般來說,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后遺囑優先于前遺囑。
10、利害關系人見證的代書遺囑無效
依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也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1、遺囑不符合形式要求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人沒有簽名,代書遺囑沒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或者缺少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的簽名等等。這些遺囑由于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備遺囑成立的必要條件,應當遺囑自始無效。
12、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沖突
遺贈撫養協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撫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沖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13、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
立遺囑人表明對財產的處理辦法,但卻在去世前,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那么,其遺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后,有可能變成了負資產,這種情況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卻繼承不到任何財物,那么,這份遺囑就是事實上的無效遺囑。
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對于先后多份遺囑的具體處理原則: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后訂立的遺囑優先于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三、高額的公證費也是避免不了的,關于公證費的問題,并不是像你所說的高額:
1、遺囑公證費用各地不盡相同,遺囑公證收費大約在100元-400元之間。
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
遺囑公證200元;確認遺囑效力300元;證明財產繼承、贈與、遺贈,按照遺產價值的2% 收取,最低 200元。
但是,《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第八條又規定:對上述各項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下不超過10%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收費標準,并報國家計委和司法部備案。
綜上所述,遺囑公證費用各地不盡相同,遺囑公證收費大約在100元-400元之間。 遺囑屬于一種個人聲明,不發生財產轉移的效力。遺囑在立遺囑人去世后生效,繼承人需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局轉名。繼承權公證費按辦理繼承時房屋價值的2%收取。
這個結果是有一個前提條件的,那就是獨生子女父母去世,但是爺爺奶奶,姥姥姥爺,有人健在的才會觸發此類情況,然后進行財產繼承,如果只有一個老人在那么就是講父母財產按照50%來進行繼承,之后老人去世由老人的子女對其繼承的50%進行再次繼承,然后作為你父母繼承人的你能夠繼承你爺爺繼承你父母50%財產的你爺爺子女的比例部分!當然這種情況是比較少見的,如果老人真的健在也可聲明放棄繼承權由獨生子女全部繼承的!
還有你認為這種情況下死亡人確立了遺囑就能完全讓獨生子女繼承了么?那你就太天真了!如果財產擁有者擬定遺囑財產全部由獨生子女繼承,但是財產人父親健在。這時候父親對遺囑真實性進行質疑提起公訴那么你也是無法正常繼承,需要判決下來之后才能繼承!又有扎心老鐵說遺囑公證過了啊,就算公證過了有繼承資格的人也可以起訴的!原因很簡單我懷疑這個遺囑有問題,+等等然后一系列的等待判決!老鐵們扎不扎心?當然了這種情況多出現在多子女身上!向這種叔叔輩分的跟獨生子女爭奪繼承權的相對行程條件比較苛刻!很少會發生!畫個繼承關系圖供大家參考!
根據我國《繼承法》,父母去世,獨生子女可能無法繼承全部遺產,這種事實刷新了人們的常規認知,""啥?獨生子女可能無法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其他人有可能依法瓜分?
千真萬確,父母想讓獨生子女繼承自己的全部遺產,有幾件事必須提前做——
【1】
弄清楚遺產繼承的方式。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有兩種方式: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是依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留下的遺囑,進行遺產的劃分。
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依據法定繼承順序進行遺產的劃分。
法定繼承按照繼承順序進行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與繼承。
【2】
父母去世,如果生前沒有贈予,也沒有立下遺囑。那就只能根據《繼承法》,法定繼承。
如果獨生子女的父母去世,父親的父母,母親的父母尚在世,那父親的父母(獨生子女的爺爺奶奶)根據繼承法就分的父親的一部分財產,母親的父母(獨生子女的外公外婆)也分得母親的一部分財產。
如果這兩部分分出去的財產,獨生子女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沒有立遺囑,由獨生子女繼承的話。這部分財產就可能由獨生子女的七大姑,八大姨們法定繼承了。
現實生活中,也確實有許多七大姑八大姨爭奪獨生子女財產的事,去年,獨生女小張的父母因車禍不幸離世,留下兩套房子,因為沒有立遺囑,也沒有把房產過戶到小張名下,喪事剛辦完,她的姑姑姨姨叔叔為了爭奪房產天天上門鬧,快把悲痛欲絕的她逼瘋了……
【3】
最好的方式是:生前把財產全部贈與自己唯一的孩子。或者立下遺囑,明確全部遺產由唯一的孩子繼承。
獨生子女本就勢單力孤,一力承擔起孝敬父母的所有責任,既要在外打拼自己的事業和生活,又要常回家看看,多關愛父母。
特別是父母年老體衰時,父母最期望的就是獨生子女能陪在身邊,常問的就是啥時候能回家?特別是自己還沒有奮斗到時間自由,財務自由的時候,那種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酸楚感幾近令人崩潰。
不敢關手機,電話不敢靜音,看到父母電話時,總有種心驚肉跳的感覺,怕父母生病,因為他們知道,父母只有自己一個孩子,自己就是父母的全部……
許多父母一生努力,就是為了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生活基礎。為了能給獨立奮斗的孩子一點經濟支持。
獨生子女的父母能為唯一的孩子做的,就是未雨綢繆,從而達成自己的心愿,保障孩子的權益。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銘芝律師 2022-05-30
張旭律師 2021-09-13
趙金保律師 2022-04-24
陳宗瓊律師 2021-09-09
劉萍律師 2021-09-13
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是由當事雙方協商確定。如果雙方未能就彩禮金額 ...
這涉及非法協議行為,它可能是一種非法的性交易。雖然她沒有明確要求 ...
應該追討誰的錢
由于您的身份證已被您男朋友利用,且又將65000元轉給 ...
不行,參加高考是當兵的必備條件之一。
不能,大專學歷以上的女性不允許參軍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