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如何繼承父母遺產

導讀:
民法典第五條進一步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獨生子女如何繼承父母全部遺產?
近日,獨生子女如何繼承父母全部遺產的話題成為輿論熱點。
據法治日報報道,上海女子宋穎是獨生女,2022年初,宋穎母親提議賣掉家中3套房產。在房產交易還未開始時,宋穎的母親卻突然因病去世。由于她們家房產證上登記的或為一家三口的名字,或為宋穎母親、父親的名字,因此在房產進行交易前,宋穎需要先完成對母親遺產的繼承。
而同樣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宋穎父親,已經患阿爾茨海默癥多年,缺乏完成房產繼承、交易的能力。于是,宋穎不得不將父親告上了法庭,并且自己作為監護人為父親聘請了律師,希望通過起訴繼承遺產,完成一場“告自己“的訴訟。好在,最后宋穎通過司法判決解決了自己家的遺產繼承難題。
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財富傳承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魏小軍向界面新聞介紹,獨生子女難以繼承全部遺產的案件確實存在,但不算常見,此案屬于比較極致的特例。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公益律師廖建勛對界面新聞指出,“未來,獨生子女難以繼承全部遺產的問題可能會越來越常見。因為到現在,在獨生子女政策中出生的那一批孩子已經長大了,而他們的父母也已年老、甚至去世,所以遺產繼承矛盾開始凸顯。”
2021年1月1日,我國民法典開始施行,同時繼承法被廢止。根據民法典規定,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且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民法典第五條進一步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廖建勛介紹,對于財產的法定繼承有兩種情況,分別是公證繼承和訴訟繼承。
對繼承無爭議或者爭議可調解的,繼承人可通過公證繼承遺產。但根據相關規定,繼承人需要向公證處提交一系列材料以證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并提交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遺產的財產證明等材料。在實際操作中,公證繼承也常出現意外情況。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在接受中國婦女報采訪時曾介紹了一個獨生子女難以繼承遺產的案例:陳女士在外地上學期間,父母因意外同時去世。她在處理后事的過程中發現,自己完全不清楚父母的財產信息。父母去世前并沒有就財產進行說明,陳女士也因無法確定父母的開戶銀行而無法辦理支取存款手續,無法查明遺產,最終導致其無法實現對遺產的全部繼承。
魏小軍認為,此類獨生子女“繼承難“的問題主要存在于操作層面而非實體規則。他介紹,我國規定了遺產管理制度,但由于在遺產管理人的地位、遺囑檢驗等問題上缺乏配套規定,導致目前該制度的可操作性仍然比較弱。
“民法典同時規定了遺產管理人有分割遺產、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的職責。但因為缺乏配套機制,在涉及銀行存款、房產、股權等遺產時不可避免要與金融、不動產登記等機構打交道,遺產管理人經常碰壁,甚至寸步難行。”魏小軍說,因此,“制定配套機制、細化實施規則是更緊要的問題。”
當公證繼承無法實現時,獨生子女只能選擇到法院進行繼承訴訟。廖建勛介紹,根據法律規定,法定繼承需根據順位訴訟。即原告、被告都需要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原被告雙方都得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然而,獨生子女家庭無兄弟姐妹作被告,當第一順位只有唯一一名繼承人時,就可能出現實際上“告自己”的情況。
但嚴格來說,“告自己”“是一個處在灰色地帶的法律問題。” 魏小軍介紹,以上海女子宋穎告父親為例,從法律程序上來看,宋穎與父親是不同的法律主體,代理律師也有自己的獨立性,因此可以申請立案。但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法院進行的是糾紛解決程序,但此案例其實并沒有糾紛,在此意義上訴訟也存在一定“虛假”成份。
界面新聞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關于獨生子女的繼承糾紛,除“無人可告”外,經常出現的還有另一種意外情況。若獨生子女的父母早于獨生子女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過世,且繼承還沒開始時,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又去世了,就可能出現多個繼承人的棘手問題。廖建勛也介紹,這也是他在實際訴訟中見到最多的情況。
錢江晚報日前報道的一起案例是,當事人的父親去世后在杭州留下一套房產,當作為獨生子女的當事人于2023年初去辦理遺產繼承時才發現,自己并非唯一的繼承人,“表兄妹”也有份繼承。在該案例中,當事人的父親于2016年去世時,其爺爺奶奶還健在,按照法律規定,該房產應由當事人和爺爺奶奶共同繼承。2018年9月,當事人的爺爺奶奶去世;2022年12月,當事人唯一的姑姑去世(配偶已去世),于是,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則,對該房產享有繼承權的除了當事人,還有姑姑的兩個孩子。
廖建勛介紹,在此種情況下,獨生子女如果想完全繼承父母的遺產,需要每個相關繼承人確認簽字放棄繼承權利,房產才能順利由獨生子女繼承。但在實際操作中,這類情況下的糾紛很多,有一些可以調解,但也有很多不得不提起訴訟。
對此,廖建勛建議,要解決獨生子女在遺產繼承中的難題,最重要的是父母可以提前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規劃,最好是通過立遺囑并公證的方式確定,子女在后續繼承中就能比較便利。
獨生子女不能全部繼承父母遺產?答案來了:4種情形要注意
1.父母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將遺產贈與外人
遺產是父母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父母對遺產有完全處置權,這也是為什么法律規定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因。如果遺囑中明確將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就算是獨生子女,也只能繼承遺贈未處置的遺產。
你因為工作忙,又要照顧你的小家,顧不上照顧父母,結果,父母把時常照顧他們的隔壁小王視若親生,在遺囑中明確表示將部分財產遺贈給小王,并簽署了遺贈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溫馨提示
受遺贈人和繼承人在權利上不同的一點在于,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受遺贈;而繼承人只要沒有在遺產處理前書面表示放棄繼承,就視為接受繼承。
2.父親先于爺爺奶奶過世或母親先于姥姥姥爺過世
獨生子女并不是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民法典規定,除了子女外,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以,如果父親先于爺爺奶奶過世或母親先于姥姥姥爺過世,那么,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樣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
當前時期,通常爺爺奶奶輩的人往往不只有一個孩子,這就會造成爺爺奶奶、姥姥姥爺過世后,他們繼承的遺產份額并不會消失,而是作為遺產被再繼承,這也就使得父母的兄弟姐妹們,也享有該部分遺產的繼承權。
假如,父親不幸過世留下兩套房產,而爺爺奶奶健在,那么繼承開始前,母親作為夫妻財產共有人,首先分得一半房產然后再參與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作為遺產的一套房產,分為4等分,通常母親1/4,你1/4,爺爺1/4,奶奶1/4。爺爺奶奶各分得的1/4,在他們過世后,將作為他們的遺產部分進行繼承,此時你的姑姑、叔叔便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父母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就算再婚后沒有生下孩子,你的繼父(母)同樣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再婚一方的財產。
溫馨提示
再婚的定義是雙方依法領取結婚證,目前我國已經不再認可所謂的事實婚姻,所以如果是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而沒有依法領取結婚證,則不屬于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4.父母過世未留遺囑,且子女已經結婚
假如父母過世未留遺囑,而身為獨生子女的你已結婚,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大部分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就包括你從父母那里繼承來的遺產。
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父母過世時留下遺囑特別約定,遺產由自己的子女繼承與其配偶無關。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的內容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