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間借款“打欠條”是否成立借貸關系

導讀:
離婚后,某乙憑借條多次向某甲討要欠款,但某甲對此拒不承認。無奈之下,某乙只好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甲償還欠款3.5萬元。夫妻債務問題詳解夫妻債務糾紛解決律師點評本案中,某甲和某乙之間的借款的時間為2005年2月13日,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F雙方夫妻關系已經被依法解除,某乙向某甲主張債權,并無不當。某甲對某乙向法院提交的欠條的真偽持有疑慮,可以申請有關部門予以鑒定,但其拒絕鑒定,且陳述欠條可能是其醉酒時所為,無相應證據支持,所以法院對某甲的主張不予支持。因此,夫妻間借款打欠條也應慎重。那么夫婦間借款“打欠條”是否成立借貸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某乙憑借條多次向某甲討要欠款,但某甲對此拒不承認。無奈之下,某乙只好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甲償還欠款3.5萬元。夫妻債務問題詳解夫妻債務糾紛解決律師點評本案中,某甲和某乙之間的借款的時間為2005年2月13日,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現雙方夫妻關系已經被依法解除,某乙向某甲主張債權,并無不當。某甲對某乙向法院提交的欠條的真偽持有疑慮,可以申請有關部門予以鑒定,但其拒絕鑒定,且陳述欠條可能是其醉酒時所為,無相應證據支持,所以法院對某甲的主張不予支持。因此,夫妻間借款打欠條也應慎重。關于夫婦間借款“打欠條”是否成立借貸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甲與某乙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二人于2006年11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及婚前個人財產)做出判決,且判決已經生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某甲曾向某乙借款3.5萬元,并給出具了借條,借條上的時間為2005年2月13日。離婚后,某乙憑借條多次向某甲討要欠款,但某甲對此拒不承認。無奈之下,某乙只好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甲償還欠款3.5萬元。
夫妻債務問題詳解
夫妻債務糾紛解決
律師點評
本案中,某甲和某乙之間的借款的時間為2005年2月13日,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上述規定,夫妻之間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為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特別約定,在雙方之間形成了明確的債的權利義關系。現雙方夫妻關系已經被依法解除,某乙向某甲主張債權,并無不當。
某甲對某乙向法院提交的欠條的真偽持有疑慮,可以申請有關部門予以鑒定,但其拒絕鑒定,且陳述欠條可能是其醉酒時所為,無相應證據支持,所以法院對某甲的主張不予支持。
從本案可以得到一個啟示:夫妻間借款打欠條有的可能開玩笑,有的則可能是認真的,但無論哪種情況,當他們之間發生嚴重分歧甚至離婚的時候,這個借款糾紛就要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夫妻間借款是法律所允許的。如果夫妻間借款事實被認定,就要受到法保護。因此,夫妻間借款打欠條也應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