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離婚債務解決流程及方式

導讀:
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財產。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這一原則是指在處理離婚債務時必須嚴格界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程序意義在于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債務,在程序上首先要審理查明該債務的性質。那么夫婦離婚債務解決流程及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財產。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這一原則是指在處理離婚債務時必須嚴格界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程序意義在于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債務,在程序上首先要審理查明該債務的性質。關于夫婦離婚債務解決流程及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離婚債務處理流程及方式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2、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或在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繳的稅款等。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3、對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連帶的清償的責任,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資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財產。
4、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二、夫妻離婚債務需要注意什么
1、離婚時雙方有的,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后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愿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經債權人同意并免除其連帶責任外,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并不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具有對內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4、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離婚后,一方因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部分的給付額,致另一方同免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的部分。此即連帶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三、離婚夫妻債務處理原則
1、合法原則。由于離婚時債務處理包含了對內部財產處理和對外部債務處理兩個方面,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對債務的處理不得違反我國法律關于債權債務問題的處理原則和規定,同樣在債務訴訟中也應當遵守我國《婚姻法》中關于債務處理的規定。在審判實務中,應當防止對同一債務在離婚訴訟和債務訴訟中,作出相互沖突的事實認定和裁判。
2、界定債務性質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處理離婚債務時必須嚴格界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因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而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則應由一方個人清償,這就必然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這一原則具有實體程序兩方面的意義。其實體意義在于界定了債務性質即明確了債務實主體,明確了最終由誰承擔債務清償的民事責任。程序意義在于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債務,在程序上首先要審理查明該債務的性質。只要在查明債務性質的前提下,才能使審判程序繼續進行下去,進一步審理查明其它問題。所以,界定債務性質是處理離婚時債務的事實認定和程序操作的關鍵。
3、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原則。這一原則即是對公平原則的補充,也是處理離婚債務時所要特別強調的一個原則。由于離婚時債務處理通常先在離婚訴訟中進行,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關注的無疑是離婚雙方對債務的分擔問題,實體裁判主要依據是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且,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債權人一般不參加到離婚訴訟中來,這就使債權人在離婚債務處理中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因此,有必要特別強調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貫徹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原則,要求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貫穿于離婚時債務處理的各個環節,尤其要避免在離婚訴訟中債務處理可能造成的對債權人權益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