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滿足什么情形才會解除收養關系

導讀:
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解除收養關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負有給付生活費的義務,養父母享有一定的補償請求權。養子女未成年之前,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被收養人成年之前,收養人不得要求解除收養關系。那么需要滿足什么情形才會解除收養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解除收養關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負有給付生活費的義務,養父母享有一定的補償請求權。養子女未成年之前,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被收養人成年之前,收養人不得要求解除收養關系。關于需要滿足什么情形才會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需要滿足什么情形才會解除收養關系
根據《民法典》26、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養關系的后果
(一)解除收養關系后權利義務的變化。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身份和權利義務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撫養教育、保護、贍養扶助和繼承遺產等關系。與此同時,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除。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由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協商確定。
(二)解除收養關系后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和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解除收養關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負有給付生活費的義務,養父母享有一定的補償請求權。
(三)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有權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此處的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何種標準計算,是按照實際撫養期間的生活標準,如果按照當時的生活標準,市場物價波動較大,如本案,如按照當時的標準計算,一年生活費、教育費不過數百元,以此標準來計算,顯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我們認為,應當結合一審期間本地的消費水平,以及實際支出情況的綜合情況,來確定補償的數額。
(四)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有權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導致收養關系解除的,養父母無權要求生父母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養子女未成年之前,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被收養人成年之前,收養人不得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如果被送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應當征得被送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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