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暴力的內涵

導讀:
英國在1996年制定的《家庭法法案》第四部分關于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的內容中,雖然規定了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前同居者之間發生的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法救濟,但未對家庭暴力的含義作出解釋。有位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有許多表現形式,它不但包括對身體的攻擊,還包括對心理和情感的騷擾或折磨,以及糾纏、嘮叨、打騷擾電話、恐嚇。家庭暴力存在于社會各階層,不僅發生于配偶和同居者之間,還發生于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外國的法律和學者主要是從家庭暴力的法律適用角度出發對家庭暴力的內涵作出解釋,而我國學者主要是對家庭暴力的內涵作出概括性的解釋。那么家事暴力的內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英國在1996年制定的《家庭法法案》第四部分關于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的內容中,雖然規定了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前同居者之間發生的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法救濟,但未對家庭暴力的含義作出解釋。有位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有許多表現形式,它不但包括對身體的攻擊,還包括對心理和情感的騷擾或折磨,以及糾纏、嘮叨、打騷擾電話、恐嚇。家庭暴力存在于社會各階層,不僅發生于配偶和同居者之間,還發生于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外國的法律和學者主要是從家庭暴力的法律適用角度出發對家庭暴力的內涵作出解釋,而我國學者主要是對家庭暴力的內涵作出概括性的解釋。關于家事暴力的內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何為家庭暴力?聯合國在《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家庭中對女童的性虐待、強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婦女的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和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從世界其他國家制定的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來看,對家庭暴力的理解也不盡一致。加拿大曾于1994年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未對家庭暴力這一概念作出明確的解釋。他們認為,對老年人的傷害,常常是晚輩家庭成員如子女或孫子女對老年人的傷害;傷害包括棄之不顧、經濟傷害,還常伴有情感傷害。對配偶的傷害,包括對配偶身體、性、心理或情感的壓制;傷害的形式是多樣的,包括對配偶予以控制或對其行使武力;它常常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而是一段時間內持續發生的行為過程。對兒童的傷害,包括對兒童身體、性、心理或情感的壓制,還包括經濟上的剝奪,如不提供足夠的住房、衣物、食品或醫療照顧等。英國在1996年制定的《家庭法法案》第四部分關于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的內容中,雖然規定了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前同居者之間發生的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法救濟,但未對家庭暴力的含義作出解釋。有位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有許多表現形式,它不但包括對身體的攻擊,還包括對心理和情感的騷擾或折磨,以及糾纏、嘮叨、打騷擾電話、恐嚇。家庭暴力存在于社會各階層,不僅發生于配偶和同居者之間,還發生于其他家庭成員之間。”新西蘭在1995年制定的《家庭暴力法案》第三條內容中僅對家庭暴力的含義作出了一個包括身體、性和心理傷害的寬泛解釋。我國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也未對家庭暴力的含義作出明確的解釋。有的人認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中的行為人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具有強暴性,必須具備手段的殘酷性、情節的惡劣性、后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性、動機的報復性,足以使婦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
故我國有的學者給家庭暴力下了一個這樣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外國的法律和學者主要是從家庭暴力的法律適用角度出發對家庭暴力的內涵作出解釋,而我國學者主要是對家庭暴力的內涵作出概括性的解釋。雖然二者均界定了家庭暴力的主體,但對家庭暴力作出解釋的角度不同,而且在界定家庭暴力主體的范圍上有所不同。外國法律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注重共同生活之實,而不以是否有親屬關系為必要條件;它不僅包括有婚姻關系的人,而且包括曾經有過兩性關系的人。我國學者根據國情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注重家庭成員之實。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筆者認為,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較客觀準確的。理由是:該司法解釋是根據我國國情和司法實踐作出的;再則因為人的心理傷害、精神傷害、情感傷害較之身體傷害更難以認定,因此對家庭暴力的含義應作限制性的解釋,在定義中使用“傷害”一詞比“強暴行為”一詞更為科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