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有利于守護婦女兒童的利益

導讀:
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宣示了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態度,明確規定了家庭暴力的定義,創新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必將成為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精神病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利器。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為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這是反家庭暴力法中最重要的一項制度,開啟了國家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那么反家暴法有利于守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宣示了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態度,明確規定了家庭暴力的定義,創新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必將成為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精神病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利器。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為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這是反家庭暴力法中最重要的一項制度,開啟了國家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關于反家暴法有利于守護婦女兒童的利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宣示了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態度,明確規定了家庭暴力的定義,創新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必將成為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精神病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利器。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權保護事業的又一重要進步,對于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建設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而積極的意義。
家庭暴力問題是家庭成員之間權利地位不平等的表現,是強者對弱者的控制與欺凌,家庭暴力嚴重危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家庭弱勢群體。
我國一直高度重視公民在家庭中的權益保護,憲法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尤其是2000年以來,國家采取包括立法在內的各項措施,積極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入憲法(修正案)。婚姻法(修正案)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并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責任。2005年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時,又進一步明確了反對家庭暴力是國家的責任,規定了相關部門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職責。此后,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國家法律相繼修改,也都增加了針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規定。有29個省區市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
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大都比較原則,缺乏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明確界定和有針對性地干預家庭暴力的制度設計,難以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實踐中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難以適用。而地方性法規因為缺少上位法作為依據,對于解決反家庭暴力實踐中的問題難以作出實質性規定。對于家庭暴力行為,只有在手段升級、后果比較嚴重時,公權力才可以依據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介入,這對有效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權益是十分不利的。
為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作為國家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旗幟鮮明地宣示了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態度,首次在法律中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定義,并創新了一系列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賦予法律較強的操作性和執行力。其中,突出的亮點有三個:
一是強制報告制度。強制報告制度是在借鑒國外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反家庭暴力實踐設立的,指的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主體,在發現特定人群遭受家庭暴力時,必須向公安機關報告。否則,將對由此產生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制度的特別之處還在于,它突破了其他國家強制報告對象僅為未成年人的局限,將所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一些精神病人)都納入報告范圍,進一步強化了對特殊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
二是告誡制度。這是一項中國特有的反家庭暴力制度設計,是公安機關保護受害人的一項重要措施。它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給予書面告誡,從而將達不到行政處罰程度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納入規制范圍,為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提供了依據。
三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這是反家庭暴力法中最重要的一項制度,開啟了國家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它是在參考總結國內外反家庭暴力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借鑒了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行為保全的規定,設立的一項獨立制度。規定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申請,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施暴者如果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責任。保護令制度將事后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先預防暴力,并使受害人可以在選擇不離婚的情況下有效地保護自己,兼具了預防暴力和保護受害人的雙重功能,成為司法機關保護公民人身權利的又一利器。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了,中國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從此進一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落到實處,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依法履行好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首先,要認真學習法律內容,加強培訓。培訓是法律得以有效貫徹執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反家庭暴力法構建了一套有中國特色的反家庭暴力工作體系,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職能,這要求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僅要有正確的反家庭暴力意識,還要具備妥善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因此,各部門、各系統、各相關單位應抓緊做好與反家庭暴力法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通過培訓,提高相關部門反家庭暴力的意識,理解家庭暴力的概念,掌握家庭暴力的特點,熟悉法律中規定的重要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工作程序等。
其次,適時制定落實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在全面依法治國新形勢下的全新立法實踐,其中突破傳統觀念創設了一些新的工作制度,要使這些制度有效地發揮作用,需要將這些制度進一步細化、具體化,同時,要協調好與相關法律的關系。為此,政府相關部門和司法機關要通過制定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為本部門、本系統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提供更加具體的工作規范,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尤其是司法機關,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有利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指導意見,包括《關于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通知》《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等。今后,在貫徹落實反家庭暴力法的過程中,還要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相信反家庭暴力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促進男女平等、尊老愛幼的社會風尚廣泛傳播,讓中國億萬個家庭更加溫暖、和睦,讓整個社會日益文明、和諧、進步。
(原標題:讓反家暴法成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