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家暴維持婚姻還是守護個人

導讀:
《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會長羅思榮教授,他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最終出臺首先要論證好一個立法導向的問題,即立法究竟是傾向于維持婚姻還是保護個人?浙江省金華市婦聯主席陳迎春表示,“家暴具有隱蔽性,實際發生的家暴案件遠遠不止報案統計的數量。”浙江省婦聯權益部周大力指出,“目前,家庭暴力投訴已成為婦女信訪的重要內容之一。”這份法院簽發的“反家暴保護令”裁定只有3個月的時效,且缺乏對施暴人的具體限制,阻礙了實效的發揮。那么防治家暴維持婚姻還是守護個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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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動反家暴的立法進程中,浙江省近年來積累的經驗是非常值得研習借鑒的。”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教授蔣月如是說。
在近日召開的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上,來自浙江省內的高校、婦聯、律所、公檢法系統的60多名代表針對正納入全國人大立法進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會長羅思榮教授,他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最終出臺首先要論證好一個立法導向的問題,即立法究竟是傾向于維持婚姻還是保護個人?
家暴頻發,故事緣何成事故?
據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窗口的數據統計,今年1月至10月以來,夫妻糾紛引發的家庭暴力僅市區就發生322起,平均每天1起。
浙江省金華市婦聯主席陳迎春表示,“家暴具有隱蔽性,實際發生的家暴案件遠遠不止報案統計的數量。”
浙江省婦聯權益部周大力指出,“目前,家庭暴力投訴已成為婦女信訪的重要內容之一。”
“在溫州市龍灣區法院2005年、2006年這兩年審結的475件離婚案件中,有41.2%的離婚案件源于家庭暴力。”溫州市婦聯代表吳曉娟認為,這些數據正說明了家庭暴力的司法調控在地方的起步與發展。
本該是一個個和美的婚姻故事,為何因家庭暴力演變為事故呢?
“夫妻性格差異、生男生女問題、丈夫經濟地位的改變都可能成為施暴原因。”陳迎春分析到。
有一個案,因土地征用,丈夫便財權一把抓,開始嫌棄自己的老婆是個外地打工妹,老婆多句嘴就要挨揍。為達到離婚目的,丈夫隔三岔五地毆打老婆,直到對方被迫同意離婚才罷休。
浙江中銘律師事務所律師蘇迪亞從事婦女維權的志愿服務多年,從經手的案例出發,他認為把脈家暴事故必須要切準病灶,“傳統夫權觀念還是相當嚴重的,尤其是在農村。這些經濟無法獨立的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初常會選擇忍氣吞聲,實在是忍無可忍了才向社會求救。此時,為這些婦女提供庇護所就顯得格外重要,社會救助與法律救濟渠道應當暢通。”
防暴立法,保婚姻還是護個人?
早在2006年,浙江省溫州市就制定了全國首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政府令,寧波市于2008年制定出臺了寧波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條例,杭州市的反家暴條例也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為201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計劃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浙江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草案)》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有專家指出,“民事保護令作為反家暴的亮點舉措在西方有成熟的發展,但在我國的生長還需要考慮水土問題。”
以溫州市龍灣區法院的試點為例,一紙“人身保護令”被業內認為是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一項積極探索,迎來了叫好之聲的同時,也面臨了實踐困境。
這份法院簽發的“反家暴保護令”裁定只有3個月的時效,且缺乏對施暴人的具體限制,阻礙了實效的發揮。溫州樂清市人民法院副院長朱鵬鳴表示,“實務部門更加關注的是立法的可操作性。
如何規范公權力的干預?成為全國性家暴防治立法的核心內容之一。
“離婚并非是解決家暴問題的最佳選項。”羅思榮談到,尤其是在農村里,夫妻間相互打罵的現象司空見慣,在田間地頭打斗也不足為奇,往往是剛打完不到一小時,又能像沒事人般的說笑,如果公權力在此時不當介入,很多屬于夫妻生活調試的空間就被攪亂,很有可能這樁婚姻也被攪黃了。
羅思榮進而指出,婦女的個人權益應當保護,但保護的目的和界限一定要分清楚,更不能拋離中國的鄉土本色。婚姻家庭的穩定構成了社會穩定的基礎,并不是所有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都想以離婚的形式終結家暴。
兒童婦女,立法優先保護誰?
“婦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挨打了還可以逃跑,但兒童就不一樣了。”嘉興學院唐華琳發出了“救救兒童”的呼聲,倡議家暴防治立法要優先保護兒童。
“現行法律在處理兒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也還存在諸多立法空白。”有專家表示,對于兒童遭受家庭暴力既沒有信息通報制度,也缺乏專門的處理程序和救助制度。
“對家暴中的兒童保護刻不容緩,需要政府盡快開出速效藥方。”與會代表指出,美國有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隔離和救濟制度可供參鑒,中國除了立法要與國際接軌外,社會干預機制與政府的經費保障必須要先落實到位。
目前,浙江省正努力建立反對兒童傷害與忽視的預防網,為受傷害兒童提供準確及時的援助。
“兒童是未來的希望,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應當優先考慮保護兒童的利益”,與會代表認為,政府和社會有關機構應當在加快保護兒童步伐方面有所作為,兒童能否得以最大程度的保護期待社會各界合力,而婦女家庭權益的維護更需要婚姻家庭系統的整體配合調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