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給付應涉及兩邊家事

導讀:
請求被告曲林某及其曲某某返還彩禮40000元,被告曲某某則以是原告李某給曲某某造成了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為由拒絕退還;被告曲林某則以其不是彩禮的返還對象為由拒絕退還。案例解析返還彩禮的三種情況婚姻法彩禮:婚前給付彩禮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被告曲林某是被告曲某某的父親,不是彩禮的給付對象,因此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彩禮的給付,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時候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因此,彩禮的接受主體也應當認定為男女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員,唯有無父母等家庭成員的除外。那么彩禮給付應涉及兩邊家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請求被告曲林某及其曲某某返還彩禮40000元,被告曲某某則以是原告李某給曲某某造成了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為由拒絕退還;被告曲林某則以其不是彩禮的返還對象為由拒絕退還。案例解析返還彩禮的三種情況婚姻法彩禮:婚前給付彩禮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被告曲林某是被告曲某某的父親,不是彩禮的給付對象,因此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彩禮的給付,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時候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因此,彩禮的接受主體也應當認定為男女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員,唯有無父母等家庭成員的除外。關于彩禮給付應涉及兩邊家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0年初,原告李某與被告曲某某經媒人介紹訂立婚約。原告按農村習俗給付被告曲某某彩禮40000元。后原告李某將被告曲某某帶至上海做生意。被告曲林某系被告曲某某父親。后因故解除婚約。請求被告曲林某及其曲某某返還彩禮40000元,被告曲某某則以是原告李某給曲某某造成了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為由拒絕退還;被告曲林某則以其不是彩禮的返還對象為由拒絕退還。
案例解析返還彩禮的三種情況
婚姻法彩禮:婚前給付彩禮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被告曲林某是被告曲某某的父親,不是彩禮的給付對象,因此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曲某某的父親曲林某應當承擔彩禮的返還責任。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評析】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及以往的司法解釋,均沒有對因給付彩禮的財物糾紛訴訟主體做出相關規定,而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財物糾紛案件提出索要彩禮的比例亦較高。在案件的審理中,對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確認是較難解決的問題,解決不好矛盾激烈,影響社會穩定,在尚沒有做對此類案件被告主體資格的認定,直接影響到原告權利能否實現的問題,在實踐中,被告往往也因不想返還而相互推托,原告也因此無所適從,不知找誰索要,也往往訴錯主體而受損失。通過對此類案件的分析,認為應針對彩禮的特殊性,結合不同情況來確定被告,確定誰應承擔責任。
彩禮是締結婚約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基于農村習俗而給予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其給付對象從民間習慣上來看,不僅限于女方個人,還可以包括女方家庭。彩禮的給付,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時候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生大事,一般由雙方父母操辦:所謂父母之命、媒約之言的傳統習俗彩在廣大農村影響仍然較大。彩禮給付在子女結婚之前,無論是給付還是接受禮時,子女有的雖已成年,但由于子女在結婚之前和父母共同生活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傳統。所以,一般而言,未婚的男女總是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作為家庭的一成員,和父母等家庭其他成員一起共同勞動,共同消費。根據物權法理論,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勞動所得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因此,男方給付女方的財產,實際并非全部屬于男方個人所有,即既包括男方的個人財產,也包括其父母的財產,故彩禮的給付主體應當是男女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員。
與此對應的是彩禮的接受主體也并非僅限于女方而應包括女方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給付女方的娘家,而且也往往由女方父母接收彩禮,女方沒有占有也無權處理此部分財產;即使由女方本人接收,女方也會將其交給父母。因此,彩禮的接受主體也應當認定為男女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員,唯有無父母等家庭成員的除外。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結合本案被告曲林某作為女方的父親在返還彩禮時當然當然應當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