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分手之后孩子歸誰

導讀:
2002年,我和她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后也未補辦結婚登記,一直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名男孩。(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就鄭先生遇到的情況,因為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在1994年2月1日后,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鄭先生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同居期間財產,及確認子女撫養權。那么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分手之后孩子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2年,我和她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后也未補辦結婚登記,一直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名男孩。(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就鄭先生遇到的情況,因為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在1994年2月1日后,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鄭先生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同居期間財產,及確認子女撫養權。關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分手之后孩子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2年,我和張某經介紹相識。2002年,我和她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后也未補辦結婚登記,一直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名男孩。2010年4月,她有了外遇,我們決定不再共同生活,但對孩子由誰撫養的問題及住房協商無法達成一致。請問依照法律該如何處理?
鄭先生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就鄭先生遇到的情況,因為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在1994年2月1日后,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鄭先生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同居期間財產,及確認子女撫養權。對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一般從如下幾個方面考慮。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