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涉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辯護詞

導讀:
審判長,審判員:市博友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親屬的委托,并指派我作為被告人周某的辯護人參與訴訟,通過會見、閱卷及法庭調查,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構成不持異議。公安局的詢問筆錄與周某其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武某的陳述,其他證人證言相互吻合,即被告人周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的規定,對被告人周某應從輕減輕處罰。那么周某涉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辯護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判長,審判員:
市博友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親屬的委托,并指派我作為被告人周某的辯護人參與訴訟,通過會見、閱卷及法庭調查,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構成不持異議。但被告有如下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一,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節。
1、被告人周某于2009年到北京某公安局的行為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根據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過”、“到案情況說明”。可以知道,被告人周某是在其母親和民警的通知下,沒有反抗逃跑拒絕阻礙等行為,而是直接去的公安局。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所以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被告人周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局的詢問筆錄與周某其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武某的陳述,其他證人證言相互吻合,即被告人周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第六十七條“犯罪已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對被告人周某應從輕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1、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前與被害人認識。
被告人周某與其他人是在被害人家里玩牌后才去的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打牌時才偶然發生犯罪的。這有被害人武某的陳述等證據證明。
2、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只是實施了脅迫行為。
強制猥褻婦女是采用暴力、脅迫還是其他方法,這也關系到對被告人量刑的輕重。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婦女的人身采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等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婦女采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如殺害、揭發隱私等。
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陳述均證明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而只是以“不同意就強奸你”的語言相威脅。
3、被告人在犯罪后與被害人仍有一定的相處,聯系。
犯罪后,因深夜門鎖,被告人與被害人沒有離開洗浴中心,兩人在洗浴中心同一間屋里同一張床上睡到天亮,期間相安無事,被告人沒有再次強制猥褻被害人。
三、被告人年齡尚小,正值青春期,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雖已成年,但年齡尚小,正值青春期,其不健康的性取向,也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國對青少年性教育的不足與缺陷。被告人這次犯罪并無預謀,沒有前科,是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有檢舉他人違法犯罪的情節。
辯護人:博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