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強制猥褻罪立案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二、強制猥褻罪的認定是什么關于猥褻罪的認定,一般從兩個方面來看:1、猥褻罪與一般猥褻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并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
一、現行刑法對強制猥褻罪立案是怎么規定的
1、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只要猥褻的行為存在就滿足了強制猥褻罪的立案標準,也就說,不管被猥褻者是否同意與實施猥褻行為的人發生性關系,司法機關都會立案處理。在立案后,需要確定猥褻的次數、猥褻的目的等相關事項;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強制猥褻罪的認定是什么
關于猥褻罪的認定,一般從兩個方面來看:
1、猥褻罪與一般猥褻
(1)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3)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猥褻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1)對象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于鬧事取樂、尋求精神興奮;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猥褻罪的犯罪客體是婦女或者是兒童,對于被猥褻者來說,在遇到性侵情形時,需要采取相應的辦法反抗,不管最后是否反抗成功,在猥褻情形消失后,確定自己已經脫離了實施猥褻行為者的控制,可以選擇到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猥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