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暴力,強買強賣能否立案

導讀:
強買強賣刑法中叫做強迫交易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那么沒有暴力,強買強賣能否立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沒有暴力強買強賣能否立案
沒有暴力如果存在其他情形如威脅手段等強買強賣罪也可以立案。強買強賣刑法中叫做強迫交易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二、強買強賣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愿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采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出于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征。所謂違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愿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營業性的服務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打掃衛生、送灌煤氣、托運家具、提供鐘點工等等應當指出對于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此外服務而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本罪屬情節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時才能構成。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實施強迫交易非法獲得數額較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結伙實行強迫交易的手段惡劣的強迫外國人交易的強迫交易內容低劣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刑法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