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內包括地鐵嗎

導讀:
破壞馬車、腳踏車、手推車等簡單交通工具雖然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但有其局限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構成本罪。實施破壞行為足以使火車等特定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才構成本罪。所謂毀壞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報廢或受到嚴重破壞以致不能行駛或不能安全行駛。有些破壞行為使交通工具門窗破碎車身表現凹陷油漆剝落從表面看遍體鱗傷但其機體性能完好不影響安全運行因而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那么破壞交通工具罪內包括地鐵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內包括地鐵嗎
破壞交通工具罪內包括地鐵。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法定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現代化交通工具。這些交通工具機動性強、價值高、速度快、載運量大一旦遭受破壞使之顛覆或毀損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破壞馬車、腳踏車、手推車等簡單交通工具雖然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但有其局限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構成本罪。視情節可定為故意毀財物罪或者殺人罪、傷害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行為并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破壞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毀重要機件故意違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隱患并交付使用等。實施破壞行為足以使火車等特定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才構成本罪。所謂傾覆是指車輛傾倒、顛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墜落等。所謂毀壞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報廢或受到嚴重破壞以致不能行駛或不能安全行駛。傾覆、毀壞危險則指破壞行為雖未實際造成交通工具傾覆、破壞但具有使之傾覆、毀壞的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通常只有破壞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機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駕駛系統制動、剎車系統以及破壞船體造成行船危險等才可能產生這種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有些破壞行為使交通工具門窗破碎車身表現凹陷油漆剝落從表面看遍體鱗傷但其機體性能完好不影響安全運行因而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壞行為從表現看機體完好無損但其關鍵機件遭受破壞、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因此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的破壞程度不應以給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損失的價值大小為標準而應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為根據。有的破壞行為可能只拆卸一個螺絲釘。一個螺絲釘本身的價值不大但由于被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就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
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泄憤、邀功請賞或嫁禍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貪利而盜竊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于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