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行為人尚未定罪判刑可以認定洗錢罪的成立嗎

導讀:
從犯罪構成上看,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和洗錢罪雖有聯系,但各有不同的犯罪構成,需要分別進行獨立評價。上游犯罪在洗錢罪的犯罪構成中,只是作為前提性要素而出現,是認定洗錢行為人主觀故意和客觀危害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前提性判斷依據,如果根據洗錢罪中的證據足以認定上游行為符合上游犯罪的要件,那么就應當成立洗錢罪。那么上游犯罪行為人尚未定罪判刑可以認定洗錢罪的成立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上游犯罪行為人尚未定罪判刑可以認定洗錢罪的成立嗎
不一定。從犯罪構成上看,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和洗錢罪雖有聯系,但各有不同的犯罪構成,需要分別進行獨立評價。上游犯罪在洗錢罪的犯罪構成中,只是作為前提性要素而出現,是認定洗錢行為人主觀故意和客觀危害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前提性判斷依據,如果根據洗錢罪中的證據足以認定上游行為符合上游犯罪的要件,那么就應當成立洗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二、洗錢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洗錢罪法定行為方式只能由作為方式構成共5種行為方式
1、提供資金賬戶包括行為人將自己的合法賬戶提供給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使用以及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假賬戶。因此公眾應當謹慎將自己帳號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免產生不必要麻煩。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