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槍支不報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槍支縣有較大的殺傷力一旦丟失對社會即構成嚴重的威脅。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丟失槍支后不及時報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的丟失既包括因行為人保管不善而遺失也包括槍支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喪失對槍支控制的情況。那么丟失槍支不報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丟失槍支不報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槍支縣有較大的殺傷力一旦丟失對社會即構成嚴重的威脅。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丟失槍支后不及時報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的丟失既包括因行為人保管不善而遺失也包括槍支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喪失對槍支控制的情況。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有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
2、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對于槍的丟失可能是出于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于故意。
二、丟失槍支不報罪的犯罪處罰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