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實行行為終了的判斷與中止行為類型的劃分

導讀:
關鍵詞實行行為終了中止行為類型內容提要實行行為終了與否的判斷標準問題,不僅直接關系到中止行為類型的劃分,而且還間接影響到不同類型中止犯的認定標準。在我國,對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的判斷也應采折衷說,即應與是否需要采取積極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內容聯系起來作出判斷。也就是說,擁有多種犯罪手段的行為人比一般的行為人更有可能成立中止犯。
關鍵詞實行行為終了中止行為類型內容提要實行行為終了與否的判斷標準問題,不僅直接關系到中止行為類型的劃分,而且還間接影響到不同類型中止犯的認定標準。在我國,對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的判斷也應采折衷說,即應與是否需要采取積極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內容聯系起來作出判斷。也就是說,擁有多種犯罪手段的行為人比一般的行為人更有可能成立中止犯。關于論實行行為終了的判斷與中止行為類型的劃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實行行為終了中止行為類型
內容提要實行行為終了與否的判斷標準問題,不僅直接關系到中止行為類型的劃分,而且還間接影響到不同類型中止犯的認定標準。在德國,關于實行行為終了與否的判斷標準,存在行為計劃說、個別行為說以及全部行為說等學說。在日本,則存在主觀說、修正的主觀說、客觀說、遮斷說以及折衷說等不同見解。其中,全部行為說和折衷說較為可取。在我國,對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的判斷也應采折衷說,即應與是否需要采取積極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內容聯系起來作出判斷。在德國與日本,刑法理論上對未終了未遂與終了未遂概念的認識,已經不存在爭議。即所謂未終了未遂,是還沒有將引起結果所必要的行為全部實施完了的情況,而終了未遂則是全部實施完了的情況。存在激烈爭議的是對實行行為終了與否的判斷問題。尤其是對諸如甲基于殺意用可連續發射子彈的手槍向乙射擊,僅射擊了一次,在有可能進行第二次射擊時停止了的情況。到底屬于未終了未遂還是終了未遂,理論上存在尖銳的對立。由于上述問題直接關系到中止行為類型的劃分,間接影響到不同類型中止犯的認定標準。因此,筆者以下擬就這一問題略陳管見,以求教于方家。一、德國的學說及評析在德國,關于實行行為終了與否的判斷標準,存在三種見解,即行為計劃說、個別行為說以及全部行為說,并且這三種觀點呈三足鼎立的狀態。1.行為計劃說行為計劃說為1960年1月15日聯邦最高法院(BGH)的判例1所主張。根據該判例的立場,即在決定未遂是否終了時,首先應考察行為開始時,行為人是否有犯罪計劃。如果有的話,那么計劃完成時,未遂就終了了。因此,如果甲只是計劃通過開一槍殺死乙的話,那么在射擊失敗后,即使有再開第二槍的可能,仍然屬于終了未遂。與此相反,如果在行為開始時,行為人在事前并沒有犯行計劃,那么在停止行為時行為人本人的認識就很重要。如果他不認同先前行為已經引起的結果,并且認識到行為有繼續實施的可能性時,是未終了的未遂,反之則是終了未遂。行為計劃說在理論界得到了威爾澤爾和毛拉赫(Maurach)的支持。然而,理論界對該說的評價并不高,存在如下幾點批評(1)蓋倫指出,按照該說,如果行為人打算通過數個手段行為來實現犯罪計劃,在實施了其中一部分行為后,放棄了進一步實施剩下的行為,即使其中一部分行為已經產生了結果發生的危險,但還有中止犯成立的可能性。2例如,原先的犯罪計劃是先用匕首刺殺對方,使其身體虛弱后再投入海中溺死。在刺傷對方后因為同情對方而放棄了投入海中的行為。這時,由于行為人并沒有將犯罪計劃實施完畢,所以是未終了未遂。那么即使認識到已經實施的刺傷行為有發生死亡結果的可能性,只要有放棄投入海中這種單純的不作為就有可能承認中止犯的成立。然而,根據通說認為,中止行為以結果回避的意思為必要,因而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停止后一行為的場合,不能說有結果回避的意思。因此,按照行為計劃說,是否也會否定這里的中止行為呢?(2)也有批判認為,該說會使犯罪時考慮到多種犯罪方法的“危險的”3、“冷血的”4行為人比其他犯罪人處于更有利于成立中止的地位。也就是說,擁有多種犯罪手段的行為人比一般的行為人更有可能成立中止犯。再者,在先前的行為失敗后,在行為人存在繼續實現犯罪的可能性的情況下,會因行為人犯罪計劃的有無,而作不同的處理。例如,企圖一槍殺死被害人的行為人在射殺失敗后,存在有發射第二槍的可能性時,行為人成立中止的可能性不及沒有開槍次數之類的有計劃的行為人。(3)根據行為計劃說,在行為人有計劃時,應以行為時行為人的感知為標準來判斷未遂的終了與否而在行為人沒有計劃時,應以先前的行為停止時行為人的感知為標準。但是這種劃分標準,忽視了區分未終了未遂與終了未遂的意義。如前所述,區分兩者的意義在于確定中止行為的類型,既然如此就應當以停止行為時行為人的感知作為標準。在行為開始時,行為人并不一定能準確預測行為的發展。例如,計劃在第一槍打偏時就開第二槍的情況下,第一槍是否命中在行為時是不可能預測的,只有以停止行為時的狀況為基礎才能夠確定什么樣的行為適于阻止結果的發生。即在打偏的情況下,就是放棄第二槍的不作為而在打中的情況下,則需要積極救助的作為。5(4)最后,如Krau所指出的那樣,即使當初有犯罪計劃,此后也可能發生變更。而行為計劃說卻不能正確處理這種情況。6筆者認為,如果行為人還存在將犯罪繼續實施下去從而達到既遂的可能性,只要行為人在這種情況下通過放棄后面的手段行為就能夠消滅既遂結果發生的危險性,那么無論計劃的有無,都可以承認中止的成立。對中止行為而言,重要的是既遂結果發生的危險性的消滅與否,而不是行為人計劃的有無。由于行為計劃說存在上述缺陷,于是在1982年12月3日BGH判例7中放棄采用該說。2.全部行為說全部行為說主張,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所用的最初的手段失敗之后,他還留有其他手段且該手段與行為人先前的行為被認為是單一的行為(Tat)時,即使先前的行為對于結果的發生是充分的行為,也應認為在后來的行為完畢之前,未遂沒有終了。BGH在1956年12月30日的一個判決中,采用了全部行為說的結論。8案情如下被告人因自己的行為遭未婚妻解除了婚約,他為了使對方回心轉意,約女方在車中談話,請求對方同意再度交往,但遭到了拒絕。行為人因而情緒激動,決定對對方施加有可能致死程度的暴力,他使用放在后座上的瓶子猛烈毆打對方頭部。他知道這樣并不能使對方死亡,由于車內狹窄,行為人認為無法用瓶子進行更猛烈地毆打,他基于殺人的決意,在考慮到不得不用其他方法實現犯罪的情況下,用雙手掐住對方的脖子試圖勒死對方。但行為人卻又在對方昏迷后突然停止了犯罪行為。其停止原因是認為對方已經死亡還是改變了主意,并無法確定。此后,被害人清醒過來后逃走了。對這一案件,BGH確定了以下原則(1)與行為人預料的相反,在最初的手段失敗之后,決定采用其他方法實現同一犯罪決意時,通例認為存在自然行為的單一性。但是,當行為人認為最初開始使用的手段有問題時,第二個行為可以視為獨立的行為(2)(停止在未遂階段的)最后的行為的中止,只要其不是與全部事態相獨立的部分,就應當視為形成單一性的全部的行為。理論上與上述判例同樣,對于在何種場合數個行為能夠形成單一的行為,理論上一般認為可求之于競合論中的“自然行為的單一性”。對此,持個別行為說的學者作了如下批判“在確定未終了未遂的范圍時,關鍵問題在于基于任意停止行為的繼續實施的結果,一個或者數個未遂是否應作為未遂行為不可罰。而不是數個未遂是否顯示為一個可罰的行為。”9也就是說,競合論中的問題是數個未遂在什么范圍內應作為一個未遂行為加以處罰,而中止論中則是數個的未遂在什么范圍內應作為一個中止犯而不處罰。兩者分屬不同的領域,因此,將競合論中的“自然行為的單一性”這一概念適用于中止犯論是不妥當的。鮑曼(Baumann)也從個別行為說的立場出發,認為對開了99槍沒有命中目標的人而言,以沒有開最后的第100槍為理由,能夠消滅前面99槍的殺人未遂的可罰性是不合適的。10但是,HeintshelHeinegg認為,如果行為人沒有中止,上述行為就只能根據德國刑法第22條的規定,作為一個未遂加以處罰。因此,在中止的情況下也應當作為刑法第24條(中止規定)的一個中止行為加以處理。因此,不處罰上述99次開槍行為,沒有任何的不合理。11Bergmann也認為,競合論中的未遂行為的單一性與中止犯論中所討論的是一回事,當然可以在中止犯論中使用“自然行為的單一性”這一概念。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