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中止標準怎么確定

導讀:
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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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串通投標罪中止標準怎么確定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串通投標罪的中止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二、串通投標罪該怎么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標罪與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在于該行為的情節嚴重與否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否則不以犯罪論對于何為情節嚴重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在認定情節嚴重與否時應當考慮犯罪手段是否惡劣、是否屢教不改、行為的結果及社會影響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2、本罪與賄賂罪牽連行為的認定
在行為人犯串通投標罪的同時往往可能牽連犯有賄賂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標人賄賂招標人許以特定經濟利益誘使其泄露標底或者招標人接受賄賂泄露標底等商業秘密。由此可見基于本罪特點往往可能出現牽連犯罪的情況。對于此種牽連犯罪行為因無法律的特別規定應依法理適用以一重罪處斷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