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中止標準是什么

導讀:
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關于非法行醫罪中止標準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行醫罪中止標準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非法行醫罪的中止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二、非法行醫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七條[非法行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