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中止標準怎么確定

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關于污染環境罪中止標準怎么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污染環境罪中止標準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污染環境罪的中止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二、污染環境罪認定
區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
兩罪同屬結果犯的范疇都是由于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后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著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于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于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