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會判刑嗎_環境污染案從犯判刑標準是什么

導讀:
環境污染的賠償標準是什么一、環境污染的賠償標準是什么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1、人身損害賠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環境污染罪怎么認定環境污染罪如何認定一、罪名由來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 ...
一、環境污染案從犯判刑標準是什么
1、污染環境罪從犯比照主犯的量刑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污染環境罪能判緩刑么
污染環境罪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
全國性規定
兩高三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不起訴、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不如實供述罪行的;
(2)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
(3)犯有數個環境污染犯罪依法實行并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
(4)曾因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其他不宜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環境污染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環境污染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
1、人身損害賠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范圍包括,一、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二、誤工費三、護理費四、交通費五、住宿費六、住院伙食補助費七、營養費八、殘疾賠償金九、被扶養人生活費十、殘疾輔助器具費十一、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于環境污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三、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對于上述三種損失舉一個水污染的例子說明,甲工廠排水污染了乙承包的魚塘造成魚死亡其中死亡魚的價值即是直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尚未到捕獲的季節還可以繼續長大則長大以后的可以多收入的部分是乙的預期收入該預期收入是間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塘被污染將魚塘恢復到污染以前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該費用即是上述的第三項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二、對于賠償標準的建議
1、對于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予以確定對于污染環境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潛在危害如人體功能減退、早衰等雖未經醫治尚沒有支出醫療費等也應當予以適當賠償以補償人體的潛在損害。
2、對于財產損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比較容易計算對于間接經濟損失則難以把握可以從以下三個特征去把握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范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超出這個范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除此之外間接損失還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鑒定單位作出鑒定結論后再予以確定。對于第三種經濟損失即恢復環境所需要的費用該費用往往是天文數字而且難以確定最終數額對于該損失筆者認為可以由相關部門作出恢復環境所需要的時間的鑒定結論再結合第二種間接損失計算出受害人在此期間內的預期收入的損失由污染責任者予以賠償當然如果污染責任者選擇恢復環境也可以判決由其在一定的時間內予以恢復。
環境污染罪怎么認定
環境污染罪如何認定
一、罪名由來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于特定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取回的行為。
3、必須造成了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則以本罪論。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至于“嚴重后果”的標準是什么有待進一步作出解釋??蓞⒄諊噎h境保護局1987年9月10日發布的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規定以及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三、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