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中止犯

導讀: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該案在處理時對于聶某的行為是否成立中止犯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聶某的自動放棄盜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中止行為理由是聶某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但聶某中途自動地放棄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且沒有參與楊某、周某盜竊后的分贓行為應當以犯罪中止論處。本案中的聶某雖然自動地放棄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但對于犯罪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而是消極地聽之任之這是聶某不能以中止犯論處的關鍵所在因此聶某的行為不應當以中止犯論處。對共同犯罪中止犯認定的理論基礎是犯罪的不作為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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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共犯理論共同犯罪各犯罪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即共同的犯罪行為是一個統一的有機整體。由于共同犯罪使各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支持、互相配合的統一整體各共同犯罪人的意思實現了相互聯絡整個共同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為都融為一體共同犯罪行為人相互依賴、相互作用各共同犯罪行為人都必須對共同的犯罪結果負責每一個犯罪行為人的行為不僅僅是受自己意志的左右同時還必須受整個犯罪集體的左右不可能像個別犯罪那樣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因此像個別犯罪中的行為人那樣可以任意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的情況在共同犯罪中就不是那么簡單了。由于各共同犯罪人都要求對共同犯罪的結果承擔責任如果共同犯罪中的某一共同犯罪人要中止犯罪他不僅要打消自己的犯罪念頭停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同時還要防止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主觀上放棄了犯罪意圖客觀上也消極地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但對于共同犯罪所要產生的危害結果沒有采取積極的防范措施這說明行為人在主觀上并沒有中止犯罪的意圖不符合中止犯的有效性要求仍然屬于既遂犯的范疇。例如楊某、聶某、周某三人共同商議實施盜竊公司財務室現金的犯罪三人準備了打開保險柜的作案工具在深夜進入財務室后正準備動手撬開保險柜這時聶某因心理害怕便悄悄地離開了作案地。楊某、周某繼續實施盜竊行為從該公司財務室保險柜中盜走現金3萬元。分贓時聶某沒有分得贓款。該案在處理時對于聶某的行為是否成立中止犯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聶某的自動放棄盜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中止行為理由是聶某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但聶某中途自動地放棄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且沒有參與楊某、周某盜竊后的分贓行為應當以犯罪中止論處。另一種觀點認為聶某雖然自動地放棄了盜竊行為也沒有參與楊某、周某盜竊后的分贓但這并不是聶某構成犯罪中止的全部要件因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共同犯罪人必須對共同犯罪結果承擔責任每一犯罪人在中止自己犯罪行為的同時還必須采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積極措施否則就不能構成犯罪中止行為。本案中的聶某雖然自動地放棄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但對于犯罪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而是消極地聽之任之這是聶某不能以中止犯論處的關鍵所在因此聶某的行為不應當以中止犯論處。我們認為后一種意見是正確的。
對共同犯罪中止犯認定的理論基礎是犯罪的不作為理論。在共同犯罪中一行為人自動放棄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不積極地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從刑法的意義上講這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行為。撇開前一階段行為人的積極犯罪行為僅就后一階段來看行為人的行為與刑法所規定的不作為犯罪的性質基本相同都屬于刑法中不作為犯罪的不作為行為。這是因為在犯罪中止行為中行為人中止犯罪是以自己先前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條件的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行為人中止犯罪的義務前提這個義務前提決定了行為人要成立中止犯就必須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這就是犯罪的不作為。所以犯罪行為人僅僅自動停止其犯罪活動而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就不能以中止犯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