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導讀:
2借債目的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夫妻共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我國婚姻法雖未直接規定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之規定可以看做是此制度的體現。因此夫妻以一方名義在“日常家事”范疇內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即夫妻一方超越“日常家事”范圍舉債而第三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其是在“日常家事”范圍內行事或認為該債務為夫妻雙方合意則出于保護第三人利益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借債目的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夫妻共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我國婚姻法雖未直接規定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之規定可以看做是此制度的體現。因此夫妻以一方名義在“日常家事”范疇內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即夫妻一方超越“日常家事”范圍舉債而第三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其是在“日常家事”范圍內行事或認為該債務為夫妻雙方合意則出于保護第三人利益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關于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借債時間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這說明夫妻婚前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除非存在例外情形。
2借債目的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夫妻共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前者如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為履行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后者如因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無論一方經營還是雙方共同經營其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或一方婚前舉債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
3夫妻雙方合意。即無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當事人雙方合意舉債均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所負債務。我國婚姻法雖未直接規定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之規定可以看做是此制度的體現。該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這里的“財產”應該即包含積極財產又包含消極財產(如債務)。因此夫妻以一方名義在“日常家事”范疇內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5夫妻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權范疇構成表見代理所負債務。即夫妻一方超越“日常家事”范圍舉債而第三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其是在“日常家事”范圍內行事或認為該債務為夫妻雙方合意則出于保護第三人利益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