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共犯的脫逸

導讀:
關鍵詞共同犯罪脫逸成立要件所謂共同犯罪關系的脫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動放棄犯意并終止與其他犯罪人的共犯關系從而對脫離后其他犯罪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在此需將共同犯罪關系脫離與共同犯罪中止區分開來。但是這種脫離行為是否能解除共犯關系尚需要實質地進行判斷即共犯關系的脫離并不是以脫離者單方面的意志為轉移的需要結合共同犯罪關系的實質來認定。因為根據刑法理論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已形成共犯關系。因此成立共犯同犯罪關系的脫離必須發生在著手以前。
關鍵詞共同犯罪脫逸成立要件所謂共同犯罪關系的脫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動放棄犯意并終止與其他犯罪人的共犯關系從而對脫離后其他犯罪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在此需將共同犯罪關系脫離與共同犯罪中止區分開來。但是這種脫離行為是否能解除共犯關系尚需要實質地進行判斷即共犯關系的脫離并不是以脫離者單方面的意志為轉移的需要結合共同犯罪關系的實質來認定。因為根據刑法理論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已形成共犯關系。因此成立共犯同犯罪關系的脫離必須發生在著手以前。關于刑法中共犯的脫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共同犯罪脫逸成立要件所謂共同犯罪關系的脫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動放棄犯意并終止與其他犯罪人的共犯關系從而對脫離后其他犯罪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共犯關系脫離所需研究的主要問題是需具備什么條件脫離者才對其他共犯者的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對此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理論界也鮮有人論及。筆者擬對此問題及相關內容加以淺析以期裨益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一、共同犯罪關系脫離的成立條件立共同犯罪關系的脫離有的學者認為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本人放棄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本人中止自己的行為三是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實行行為或防止結果的發生作出了努力四是在某些場合讓其他行為人知道自己脫離共犯關系。筆者認為根據以上要件在某種情況下無疑會擴大共同犯罪關系脫離的外延而在有的情況下則又不適當地縮小了共同犯罪關系脫離的范圍。具體說來首先論者并沒有限制共同犯罪關系脫離的成立階段。根據論者提出的四要件在犯罪發展的任一階段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關系的脫離。但是筆者則認為在直接實行者著手實行犯罪后即使一部分共犯人自動放棄犯意并有脫離共犯關系行為的也不能解除他們的共犯關系。其次第三要件即“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實行行為或防止結果的發生作出了努力”是共同犯罪關系脫離的充分而非必要要件。因為脫離共同犯罪關系可以表現為不同的行為方式。在有的共同犯罪如平等型的共犯關系中只要有消極的脫離行為即可而無須實施積極的脫離行為。以上兩種情況其實是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問題。在此需將共同犯罪關系脫離與共同犯罪中止區分開來。前者是指共犯人脫離了共犯關系因而對他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后者則是指共犯人并沒有脫離共犯關系對他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仍然承擔共犯責任只是應從輕處理。可見在理論上兩者屬于不同的范疇。當然共犯關系的脫離與共犯的中止有著密切的關系如兩者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都是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動放棄犯意在表現形式上一些犯罪中止行為就是一種脫離共犯關系的行為。因此共犯關系的脫離必然有著共同犯罪中止的某些特征但是它畢竟有著自己的特定構成要素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成立共犯關系的脫離應具備以下條件1、發生在直接實行者著手實施犯罪以前。這是成立共犯關系脫離的犯罪階段要求。關于共犯關系脫離的成立階段有的學者認為可以發生在共同犯罪人著手實行犯罪前、直接實行者實行犯罪后以及既遂后的繼續犯場合等三個階段。筆者認為這是從形式意義上來理解共犯關系脫離的。就脫離者而言在犯罪的發展過程中甚至犯罪既遂后的繼續犯場合他都可以有脫離共犯關系的意思表示和行為。但是這種脫離行為是否能解除共犯關系尚需要實質地進行判斷即共犯關系的脫離并不是以脫離者單方面的意志為轉移的需要結合共同犯罪關系的實質來認定。一般說來只要直接實行者已著手實施犯罪共犯關系就不能解除。因為根據刑法理論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已形成共犯關系。如同犯罪既遂后的恢復原狀不能改變行為的犯罪性一樣成立共犯關系后就不可能再解除。具體說來在復雜的共同犯罪中根據占統治地位的共犯從屬性說教唆犯和幫助犯的犯罪性和可罰性取決于正犯是否已著手實行犯罪。只要正犯已著手實行犯罪三者就形成了共犯關系。而就共同正犯而言由于各犯罪人基于意思聯絡而成為同心一體因此只要一部分正犯已著手實行犯罪即使其他正犯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也不影響共同正犯的成立即一部分正犯的行為就是共同正犯的行為。這也正是對共同正犯實行“一部行為負全部責任”的理論基礎。因此成立共犯同犯罪關系的脫離必須發生在著手以前。當然在著手后共犯仍有脫離行為但這是涉及到是否成立中止犯的問題。2、脫離者必須自動放棄犯意。這是成立共犯關系脫離的主觀要求。多數學者對此持肯定態度。但也有論者認為只要在著手前切斷因果關系即使不是基于任意性也不影響。筆者認為既然脫離者在處理上不承擔共犯關系責任那么就應對其成立要件做出嚴格的限制即脫離者應自動放棄犯意。但關于自動性德、日刑法理論上存在著多種觀點主觀說認為由于認識外部的障礙而停止的場合以外是自動放棄犯意。限定主觀說主張只有放棄犯意即后悔而中止的場合是自動放棄犯意。客觀說主張按照社會一般的觀念以客觀的判斷為標準認定障礙的性質。折衷說主張在一般經驗上對意思給予強制影響的情況為動機以外的場合是自動放棄犯意。通說認為折衷說比較妥當。我國理論界關于自動性的觀點比較一致。一般認為是指在行為人能夠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為。這表明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能夠完成犯罪即使客觀上難以完成犯罪也不影響自動性的成立。3、行為人必須有脫離共犯關系的行為。這是成立共犯關系脫離的實質性要件。何謂脫離行為?筆者認為應以是否切斷脫離者已經實施的加功行為與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為或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為原則。只有切斷了與此后其他共犯者的行為或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脫離者才不負共犯刑事責任。基于這一原則根據表現形式的不同可將脫離行為分為消極的脫離行為與積極的脫離行為。前者是指脫離者將脫離共犯關系的意思傳達給對方或者單純地撤回自己的加功如幫助者將其提供的工具索回就成立共犯關系的脫離。這種脫離行為一般是針對平等型的共同犯罪人即共同犯罪人之間不存在領導、制約關系。如普通的共同正犯或在共同犯罪中處于被動、消極地位的幫助犯、脅從犯以及犯罪集團中的一般參加者等。由于這些犯罪人對犯罪的實施并不起主導、支配地位因此只要消極地將脫離共犯關系的意思傳達給對方或者單純地撤回自己的加功一般就可以消除自己的加功行為對正犯的影響。內心的脫離或單方面的脫離是不能成立共犯關系脫離的。因為二人以上基于實行一定犯罪目的而成為同心一體。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有脫離共犯關系的意思但是卻并沒有傳達給其他共犯人那么對于其他共犯人來說這種同心一體的聯系仍然存在。當他實行犯罪時與脫離者也依舊存在著心理上或精神上的因果聯絡。因此只有將脫離共犯的意思傳達給其他共犯人這種同心一體才能解體。對于傳達脫離的方式通常是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的如明確告訴對方自己決定從犯罪活動中退出來并中止了犯罪行為。對于以默示的方式表達脫離犯罪活動的意思如從犯罪現場離去、幫助者沒有按約定提供工具或出現在現場如果同時符合其他條件也不失為一種脫離行為。日本的一些判例就肯定了這一方式。例如共謀強盜并實施了預備行為后其中一人悔悟從犯罪現場離去。對于這一案例福岡高級法院昭和28年1月12日判決認為雖然行為人既沒有阻止其他共謀者的犯罪行為也沒有明確表示脫離的意思但是當剩余的共犯者不僅認識到了脫離者的脫離事實而且認識到只能由自己來完成共謀的犯罪事實時可以說共謀者接受脫離者默示的意思。因此脫離者只對當初共謀的強盜預備負刑事責任而不承擔強盜共同正犯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