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犯罪能不能免除刑罰?

導讀:
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根據1979年刑法有構成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犯的可能,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但因身體或者精神受到強制而喪失了選擇可能性也不能構成脅從犯。
但是他是被暴力強迫參與的因此應屬脅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對脅從犯的法定概念。因此脅從犯的主觀方面通常表現為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但因身體或者精神受到強制而喪失了選擇可能性也不能構成脅從犯。從客觀方面來看脅從犯的構成包含三層內容第一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第二行為人參加共同犯罪、實施犯罪行為是受他人脅迫的。關于被脅迫犯罪能不能免除刑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友咨詢我男朋友被騙到了傳銷組織每天限制人身自由并且強迫參與網絡傳銷詐騙活動不配合就拳打腳踢直至配合。現在他被抓到看守所去了說他涉嫌詐騙罪我想問一下他是不是構成這個詐騙罪?我認為他也是一個受害者所以能不能免除處罰?
律師回復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你男朋友在傳銷組織里確實實施了詐騙行為且他明知這是一種非法行為仍然實施那么他很可能構成詐騙罪。但是他是被暴力強迫參與的因此應屬脅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相關法律知識
脅從犯的本質特征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我國現行刑法第28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對脅從犯的法定概念。根據這個概念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脅從犯的構成
從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犯罪行為在可以選擇實施或不實施的情況下因某種原因而選擇了實施犯罪行為。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為人選擇實施犯罪行為是出于不得已即不情愿地實施犯罪而并非主動參加犯罪這是脅從犯與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最大區別。由于這一主觀特點在多數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有一定預見但并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而只是對其聽之任之。因此脅從犯的主觀方面通常表現為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根據1979年刑法有構成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犯的可能。而根據1997年刑法行為人在這種心理狀態下實施犯罪行為不能構成脅從犯。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但因身體或者精神受到強制而喪失了選擇可能性也不能構成脅從犯。
從客觀方面來看脅從犯的構成包含三層內容第一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第二行為人參加共同犯罪、實施犯罪行為是受他人脅迫的。所謂脅迫是指以剝奪生命、損害健康、揭發隱私、劣跡、毀損財物等對行為人進行精神上的強制第三由于脅從犯參與實施了共同犯罪其行為也不可避免地成為共同犯罪行為這個有機整體的一部分從而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