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什么

導讀: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什么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2)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
(3)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3、主體要件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權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單位包括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
(2)采供血機構是指采集、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為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采血漿站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衛生事業單位。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而從事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采集、供應或血液制品制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后果。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供應血液制品罪與非法采集血液制品罪的界限是什么
犯罪主體不同。
1、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而依法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血站庫、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構成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2、而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則不能成為此罪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