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財產刑應該怎么履行

導讀:
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第三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第四條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第四條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第五條刑事審判或者執行中對于偵查機關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行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第六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一)、主犯如何處罰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如何處罰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是針對于兩人以上的人群而且各參與著不同的策劃來進行犯罪的對此行為的處罰一般是按歸照主犯、從犯和脅從犯來進行處罰的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這樣才會讓犯罪人員受到應有的處罰。
(三)、脅從犯如何處罰
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我們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一般來說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說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愿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說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