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導讀:
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行為責任原則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關于常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打官司費用由個人承擔。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1、因果關系原則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guī)則。按照必要條件規(guī)則,凡構成后果發(fā)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fā)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fā)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fā)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fā)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后,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fā)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guī)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fā)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fā)生,那么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guī)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guī)定了特殊的認定規(guī)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該規(guī)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