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否應該賠償無過錯方損失費

導讀: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2相關法規(1)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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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說的不錯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但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過錯”范圍是很狹窄的只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幾種情形與日常生活中人們理解的過錯有很大差別。不知你所說的“女方的過失行為”是否屬于以上幾種情況之一如是可以在離婚時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如不是不能要求。
2相關法規
(1)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要求幫助請求補償和過錯賠償制度構成了婚后保護弱者或無過錯者的三道關口。它們的建立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原則個人所有權的公平原則及保護弱者原則。給予弱勢方的幫助對付出義務較多方的補償對無過錯方的賠償充分發揮了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和經濟生活功能保證了自由離婚的同時又對有過錯方進行了懲罰這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會資源的組合未盡優化的國情下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是這三種制度在實踐運行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以補償。該條確立了離婚補償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補償權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但在實踐中付出較多義務方并不能得到補償。它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斷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當事人難以說清楚。二是請求補償的金額方式期限沒有作任何規定原則性太強將導致法官引用此款時不當侵害另一方的財產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