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在哪里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

導讀:
應當在哪里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
應當在哪里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但是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上不少人對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缺乏全面認識的。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關于應當在哪里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解除婚姻關系有哪些條件
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系是依據當事人自愿建立的。婚姻關系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系是依據當事人自愿建立的。但是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上不少人對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缺乏全面認識的。從法律的角度看待當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關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關系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準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因此在當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關系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國家和法律對公民婚姻關系的存亡進行干預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為主要標準來決定干預結果的。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
3其他條件
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如婚姻無效婚姻可撤銷。
1進行離婚登記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通過訴訟離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3申請宣告婚姻為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12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4申請撤銷婚姻
婚姻法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