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多久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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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設置為30天。設立一定期限的冷靜期有助于減少沖動型離婚,而對于理性離婚的夫妻雙方來說,冷靜期會使雙方更有充裕的時間再次反思離婚決定的正確與否。具體設置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現行法律對離婚冷靜期并未作出規定。關于離婚冷靜期它只是民法典草案上提出的現在還未施行。
司法實踐中存在部分法院以通知的形式給予當事人雙方一定的期限冷靜考慮雙方的婚姻關系。具體期限多久因目前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故由辦案法官根據具體的案情具體確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為促使當事人約束情緒理性訴訟或者幫助當事人修復情感維護婚姻可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當事人在冷靜期內達成和解協議的可申請撤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在冷靜期內有家庭暴力轉移財產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情況的法院應及時終止冷靜期。
其中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情緒過于激動不能理性表達意見法院認為繼續開庭將顯著激化矛盾的可以決定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設置情緒約束冷靜期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期限結束后應當繼續開庭審理。法院在情緒約束冷靜期內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勸導或者邀請專業人員進行心理干預和疏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離婚冷靜期的弊端
1家暴這是很多人反對離婚冷靜期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是因為家暴而引起的離婚那么離婚冷靜期則會導致施暴方變本加厲嚴重危及受暴人的生命安全。
2增加離婚成本浪費司法資源
3有一定的風險性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我們可以看到離婚冷靜期的時間期限是30天。如果在30天內想反悔的就可以反悔我們也可以看到其實設立離婚冷靜期也是有很多的弊端的很容易產生家暴等問題以上就是小編的回答要是還有什么問題的可以進行相關法律的咨詢祝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