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女之間的冷靜期是多久

導讀:
離婚男女之間的冷靜期是多久離婚男女之間的冷靜期是30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對不符合民法典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那么離婚男女之間的冷靜期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男女之間的冷靜期是30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⑤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民法典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民法典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