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鬧離婚冷靜期多久合適

導讀:
一夫妻鬧離婚冷靜期多久合適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為一個月。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二離婚的條件有哪些(一)協議離婚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那么夫妻鬧離婚冷靜期多久合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為一個月。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協議離婚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訴訟離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慮判決離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屬于夫妻感情破裂并且經過法院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1對方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2對方有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而且屢教不改的
4夫妻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