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申請幾天內可撤銷

導讀:
一民法典離婚申請幾天內可撤銷30天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條規定與婚姻登記條例相比作出了更人性化的規定防止夫妻雙方因一時的沖動造成離婚夫妻申請離婚登記后不會第一時間發給離婚證而是給予30天的冷靜期如果在30天內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2隱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那么民法典離婚申請幾天內可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30天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該條規定與婚姻登記條例相比作出了更人性化的規定防止夫妻雙方因一時的沖動造成離婚夫妻申請離婚登記后不會第一時間發給離婚證而是給予30天的冷靜期如果在30天內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注意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對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對于很多人擔心的30天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可能有暴力行為這種現象其實在協議離婚中比較少見有家暴行為將會通過訴訟離婚一般來說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規定的。
這兩種情況夫妻不用離婚也可解除婚姻關系
1因脅迫而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隱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