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均在外地,離婚應如何起訴?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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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1雙方均在外地的一方要到被告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