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強奸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握哪幾點

導讀:
(2)男女雙方雖有一定感情基礎但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況下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如果女方提出控告的對之應當以強奸論因為這說明其行為已違背了女方的意志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男方征得女方同意不違背女方意志發生的性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不能以犯罪論處,(1)男方征得女方同意不違背女方意志發生的性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不能以犯罪論處,(3)有的男子如果品質惡劣道德敗壞以戀愛為名誘奸婦女的由于其未使女方完全喪失選擇是否與男方發生性關系的自由因此對之也不能以強奸罪論處即使構成犯罪也應以相關的他罪來處理。
區分強奸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握哪幾點區分強奸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未婚男女戀愛中的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男方征得女方同意不違背女方意志發生的性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不能以犯罪論處。但行為人僅是利用職權誘惑女方為了謀取私利不惜以出賣肉體為代價而發生性關系的屬于相互利用不應以強奸罪治罪。根據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即強奸罪定罪。關于區分強奸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握哪幾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區分強奸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未婚男女戀愛中的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男方征得女方同意不違背女方意志發生的性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不能以犯罪論處。
(2)男女雙方雖有一定感情基礎但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況下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如果女方提出控告的對之應當以強奸論因為這說明其行為已違背了女方的意志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但女方未提出控告表示愿意原諒男方并繼續保持戀愛關系或雖然提出了控告然后又主動要求撤回控告并表示愿意與男方繼續保持戀愛關系甚或結婚的對之不宜以強奸罪治罪。
(3)有的男子如果品質惡劣道德敗壞以戀愛為名誘奸婦女的由于其未使女方完全喪失選擇是否與男方發生性關系的自由因此對之也不能以強奸罪論處即使構成犯罪也應以相關的他罪來處理。
二通奸后的性行為是否一律不以犯罪論處也不能一概而論。通奸即男女雙方沒有夫婦關系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多指有配偶的男女雙方之間或者已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之間自愿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自然不會違背婦女的意志從而不能以強奸罪論。但在通奸以后婦女自愿與行為人發生性關系的意愿發生了變化不再同意與之發生性關系此時行為人如果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如要把通奸行為泄露出去而與該婦女發生性關系的則應以強奸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再以通奸論。還有一種情況行為人第一次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屬于強奸但女方并不告發并且自愿再與其發生了性關系有的還發展成戀愛關系甚或通奸關系的這說明婦女的意志從不愿到自愿已發生了變化從而使案情的性質亦發生了變化因此對之也不宜以犯罪論處。
三利用從屬教養關系及職權所發生的性行為是否一定以強奸論也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利用自己與被害人的某種特定關系如從屬教養關系或職權迫使婦女就范如養父以打罵虐待克扣生活費或者斷絕生活來源迫使養女忍辱從奸的利用職權該辦的不辦不該剝奪的加以剝奪迫使婦女從奸的都應屬于違背婦女意志的脅迫手段對之應當以強奸論。但行為人僅是利用職權誘惑女方為了謀取私利不惜以出賣肉體為代價而發生性關系的屬于相互利用不應以強奸罪治罪。根據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即強奸罪定罪。如何認定利用職權從屬關系脅迫現役軍人的妻子與認定利用職權從屬關系脅迫其他女性一樣沒有什么區別應當以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為標準行為足以體現違背婦女意志的即應以強奸論否則不足以體現違背婦女意志的如僅是利用職權引誘軍人的妻子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自行同意的即不能以強奸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