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戶名認定離婚夫妻的共同存款嗎

導讀:
如果從存取款明細賬中可以清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額,如果從存取款明細賬中可以清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額,另外夫妻一方從其資金賬號中提取的現金及余額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薛璋訴邵秀麗離婚及財產分割案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即是采用此種方法處理,另外夫妻一方從其資金賬號中提取的現金及余額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薛璋訴邵秀麗離婚及財產分割案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即是采用此種方法處理,另外法院處理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額為準對于一方請求法院調查取證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是查詢存款余額除非當事人的申請明確要求法院打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另外法院處理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額為準對于一方請求法院調查取證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是查詢存款余額除非當事人的申請明確要求法院打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
另外法院處理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額為準對于一方請求法院調查取證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是查詢存款余額除非當事人的申請明確要求法院打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如果從存取款明細賬中可以清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額。另外夫妻一方從其資金賬號中提取的現金及余額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薛璋訴邵秀麗離婚及財產分割案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即是采用此種方法處理。關于可以根據戶名認定離婚夫妻的共同存款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外法院處理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額為準對于一方請求法院調查取證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是查詢存款余額除非當事人的申請明確要求法院打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如果從存取款明細賬中可以清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額。比如男方申請調查女方上海銀行某賬號下的存取款情況如果調查結果顯示雖然該賬號下的余額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個月前女方有三次較大的現金支取行為總額達到了十余萬元。除非女方能舉證證明這些錢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則法院應當按十幾萬的數額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額認定夫妻應分的份額。
另外夫妻一方從其資金賬號中提取的現金及余額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薛璋訴邵秀麗離婚及財產分割案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即是采用此種方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