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有哪些認定

導讀:
這里張某取得的遺產貌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但實際上財產權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應認定為張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能列入共同財產的范圍,這里張某取得的遺產貌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但實際上財產權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應認定為張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能列入共同財產的范圍,這一規定出臺時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現實中弊端較多而且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這一規定出臺時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現實中弊端較多而且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因此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該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因此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該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
關于夫妻財產的認定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1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盡管事實上處于分離狀態但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張某取得的遺產貌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但實際上財產權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應認定為張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能列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因此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該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這一規定出臺時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現實中弊端較多而且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關于夫妻財產有哪些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夫妻財產的認定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盡管事實上處于分離狀態但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這里“所得”如何理解?在實踐中財產權利的取得與實際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而有時卻是先后分開的。例如張某婚前喪父繼承已開始但因發生糾紛他未實際取得遺產。在此期間他與劉某結婚婚后半年張某才分得遺產。這里張某取得的遺產貌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但實際上財產權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應認定為張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能列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因此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該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換句話說財產權利在婚內取得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3婚前財產轉化的問題。原來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出臺時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現實中弊端較多而且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指出婚前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