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導讀:
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結婚是否出于當事人的意愿為根據。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因為很多包辦婚姻雙方都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也領取了結婚證因此包辦婚姻在法律形式上是有效的。那么包辦婚姻的法律責任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81年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3條)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條)。中國的法定婚齡高于成年年齡(18周歲)當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結婚是否出于當事人的意愿為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為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后自愿結婚的也應認為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包辦婚姻是對婚姻自由的嚴重干涉與破壞在中國為憲法和婚姻法所禁止。婚姻法第三條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但是因為很多包辦婚姻雙方都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也領取了結婚證因此包辦婚姻在法律形式上是有效的。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的強迫包辦婚姻和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如果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應根據夫妻關系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也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于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于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