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網絡致離婚案件的原因分析及對策建議

導讀:
辦案人員在負責此類案件過程中,應通過雙方本人、父母、基層組織等渠道,充分了解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通過多種方式耐心細致的做好調解工作,使網絡沉迷一方認識到應盡的家庭和社會責任,回歸正常的家庭生活,切實維護好家庭的穩定,的內容,將因沉迷網絡虛擬世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內容包含進去,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二、對此類型案件的對策建議一是在全社會普及家庭倫理道德的教育,加強網絡信息的管理,同時加強網絡信息的監管力度,規制一些不良網站上影響家庭生活的語言和圖像,引導群眾網民健康上網,還有些男方因過分沉迷網絡中不能自拔,不愿參加工作,喪失經濟來源,引起家庭矛盾,政府應鼓勵以社區、村委會、居住小區等基層組織為單位,舉辦形式多樣的文娛活動,培養群眾樹立的家庭倫理道德觀和法治理念,提高群眾對網絡的自我約束能力。
下面讓我們來詳細了解一下。
一、案件頻發的原因
一是此類案件的當事人文化程度較高。因為此類案件當事人都較為年輕,大部分是“80后”,這部分群體大都受過良好的教育,所以對高科技的東西,如互聯網、智能手機等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強。而現實生活中要由于受到工作壓力、生活瑣碎等因素困擾,為了減輕壓力,一些年輕夫妻不愿意面對現實中遇到的一些困難,轉而在虛擬的網絡世界中尋找刺激和精神寄托。
二是起訴的一方大多為女方,而且家庭經濟條件較好。因為男方沉迷于網絡游戲而疏于與妻子溝通的較多,男方為緩解現實生活的壓力,經常在家上網或者去網吧上網,對家庭事務不聞不問,承擔責任較少;還有些男方因過分沉迷網絡中不能自拔,不愿參加工作,喪失經濟來源,引起家庭矛盾;更有甚者,有些利用網絡、手機等交友平臺發展為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三是原告一方舉證困難導致案件審理較為復雜。因為原告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對被告因沉迷于網絡虛擬的事實主張證據,要想拿出網絡虛擬的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難取。再加上網絡虛擬的證據有多變性、不穩定、直接證明力低等特點。這就導致法院在認定上述行為是否影響夫妻感情以及夫妻過錯方面難以查清,很難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二、對此類型案件的對策建議
一是在全社會普及家庭倫理道德的教育,加強網絡信息的管理。政府應鼓勵以社區、村委會、居住小區等基層組織為單位,舉辦形式多樣的文娛活動,培養群眾樹立的家庭倫理道德觀和法治理念,提高群眾對網絡的自我約束能力。同時加強網絡信息的監管力度,規制一些不良網站上影響家庭生活的語言和圖像,引導群眾網民健康上網。
二是完善現有的法律規定,減小原告方舉證的責任能力。最高院應該盡快出臺指導性的司法解釋,擴大適用現行《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內容,將因沉迷網絡虛擬世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內容包含進去,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同時合理安排原告方對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做到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合理分配。
三是加強調解工作的運用,多做沉迷網絡一方的引導勸解工作。辦案人員在負責此類案件過程中,應通過雙方本人、父母、基層組織等渠道,充分了解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通過多種方式耐心細致的做好調解工作,使網絡沉迷一方認識到應盡的家庭和社會責任,回歸正常的家庭生活,切實維護好家庭的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