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解除婚姻的條件

導讀: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解除婚姻關系即離婚需要男女雙方自愿解除,若雙方或一方不愿意,則以夫妻雙方感情確實已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來判斷,婚姻關系的一方死亡也可以導致婚姻關系解除。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系是依據當事人自愿建立的。而解除婚姻關系也可因當事人自愿而解除。
從法律的角度看待當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關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關系,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系的。
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準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因此,在當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關系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國家和法律對公民婚姻關系的存亡進行干預,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為主要標準來決定干預結果的。
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
除上述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如: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這些條件的成就,也可以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
但是,這些條件成就以后,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才能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如: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另一方應及時辦理其死亡手續等。
經合法登記確認的婚姻關系,想要解除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協議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經合法登記確認的婚姻關系,想要解除該關系,只有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